关于起诉工商银行要求返还年费、账户管理费及撤销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一案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工商银行打着“商业银行服务”的旗号巧立名目乱收费,诸如银行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工本费、密码及卡片挂失费、取现费等严重的侵犯了我和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其收费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工商银行储蓄卡章程收费条款和其他无效、不公平条款,及业务收费标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商银行“乱收费”的事实和法律理由,请人民法院酌情给予采纳为盼:
一、银行和储蓄之间的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
1、从储蓄过程来看,储户把钱交给银行,银行聚集储户的资金。然后,从事放贷经营获利。储户把钱借给银行是债权人、债主;银行接受储户存款是债务人、责任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犹如“江河倒流”。打个不恰当的比喻,要分清“主仆关系”。对此,银行的解释是银行为储户提供了服务,所以银行要收取储户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但是,按照物权绝对性原则,服务活动不能改变原物财产所有权的权属。在原物财产所有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占有人或保管人无权使用“占有物”和“保管物”获取收益。这既是《民法通则》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物权法》基本原则。
假如银行和储户的储蓄存款是服务合同,储蓄存款过程中就是一种委托理财关系。银行收取储户的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和独占“放贷利润”是不符合资本来源原理的。假如银行说储蓄存款是“服务法律关系”,那么银行收了储户的服务费,银行把钱贷出去赚了钱的利润就应当归储户所有。
银行把储户存款贷给一些企事业单位去经营获利。银行对信贷业务的解释是放贷需要经验和技术判断,要考虑风险和回报。因而银行放贷是银行独立的经营行为、和储户没有关系,银行应当独占放贷经营中的利率回报。虽然银行放贷和储户没有接的关系。但是没有众多的储蓄存款哪来的银行放贷“资本”?没有“源”,哪有“流”?
假如银行在储蓄环节把储蓄存款解释为储户管理或保管资金的服务,并收取了储户的账户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那么银行放贷的利率收获就应当归储户所有。否则,银行岂不是两头都占理,专捡对自己有利的理由来说。如果银行把储蓄存款过程解释为储户“保管”资金,就不能使用储户的资金。这是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
也许银行会说,储蓄存款是储户把“钱”借给银行。但是,不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钱也进不了银行的账。如果这也叫“服务”,简直是“最无耻”和最荒唐的狡辩。借别人“钱”不把手伸出来,“钱”能从别人的口袋飞到自己口袋吗?正如一个人要从银行贷款,喊一声“借钱”,是不是银行的钱自动飞到借款人手中了呢?此时,借款人说“我帮银行赚钱,支付贷款利息,是服务”,银行要给借款人“服务费”,这样银行是不是也可以接受呢?为何在银行对贷款人放贷的市场交易原则、不能平等的适用自己作为借款人从储户哪里“贷款”时的交易原则呢?
因此而论,银行和储户之间储蓄存款活动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是客观真理。而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柜台接受储户的存款的劳务活动仅仅是实现“借贷”任务的必须。
2、银行摇摆于“商业服务”和“货币借贷”法律关系之间,造成了监管部门庇护、消协监督不到、司法干预乏力的境况。
实际上,在银行的传统经营上,储户存钱银行支付利息,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借贷关系。在此,储蓄存款在存款约定期限内使用权就是银行的。银行的储蓄存款就可以转化为银行的“经营资本”。银行独占信贷经营的利润就顺理成章了。
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是解决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关系的最好办法。也正是因为此,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权和所有权成功分离,以及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分离。银行的经营首先在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指导思想下,实现储蓄存款财产所有权和银行放贷资本经营权的分离。储蓄存款“借贷法律关系”性质解决了这个问题。
要银行放弃传统的经营信贷业务获利模式是不可能的。银行不可能为了收取储户一点点蝇头小利的服务费、而放弃巨额的贷款业务利润收益权。银行“炮制”储蓄存款的服务合同关系,不过是为了为自己“巧取豪夺”寻找可能的法律借口。“骑墙居中”两头获利的做法肯定是法律所不容的,也违背公平和诚信的商业原则。对银行和储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位,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服务收费”项目是诚心守法经营的必然选择。
3、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是《商业银行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用了一个词“吸收公众存款”,很显然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性质毋庸质疑。不仅如此,银行的首要任务就是“吸收”储户的钱,或者说是从储户哪里“借”钱。这也是商业银行保持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否则,没有了储户把钱“借”给银行,银行将成为无源之水,就不可能的生存发展。为什么不是“服务公众存款”呢?债权人把钱借给债务人还需要服务吗?那是中介公司的“投融资”中介业务,不是储蓄存款业务。因此,银行和储户的储蓄存款活动是“借贷法律关系”,这就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银行的“服务收费”主张是偷换法律概念的“欺诈行为”
1、我把钱存到银行,便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正因为此,银行得以用储户的钱去放贷、收取高额的利息。在此,银行还有什么理由向储户收取“服务费”呢?哪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收取“服务费”的法律规定?如果银行说储户把钱存放银行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存款的性质依然是归存款人所有。银行收了储户服务费就没有理由再获取发放贷款的高额利息回报。贷款的利息回报应归“存款人所有”。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只能是“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不能既主张储户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又同时主张储蓄存款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银行以“服务”为借口向储户收取任何的费用都是站不住脚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收取管理费违背客观事物发展的一般自然法则,这样的法律制度“反人类”。举个例子甲、乙二人相识,甲对乙说:“你借给我300元人民币。我一年付你5%的利息给你”乙说:“可以”,并把钱交给甲。甲出具了收据和约定利息。此时,甲说:“即把钱借给我,我给你保管,你要付一年10元人民币的保管费;同时,还有保密费;我给你写收据,需要10元人民币的工本费;万一我的记性不好,或者你忘了、需要我提醒你,你要给我10元人民币的记性恢复费用;假如你把钱借给我后,你临时有急用需要收回一部分,那你要给我10%的手续费;我给你送钱,你要给交通费10元,……”。
表面上,甲借乙300元人民币并支付约定利息。但是,仔细一算帐,乙把钱“贷”给甲不但得不到5%的利息,反而损失了不少。今天,银行卡的收费行为不正是如此吗?储户不是主动的送上门让银行“宰割”吗?是储户脑子“坏”了、还是银行在“欺诈”民众?商业银行的收费主张分明是偷换法律概念,对储户的“欺诈”行为。
不知道工商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员工们是否享受了优待豁免?否则,工商银行的牡丹借记卡众多的收费项目和行为、如何过得了本行员工自身利益这一关?但是,垄断行业有一个“潜规则”,就是本企业内的员工可以免费的享用本企业的服务。如供电公司的员工免费用电,电话公司员工的电话费豁免,银行也不例外。这些豁免的费用注定是计入成本、要消费者来弥补的。
三、银行借记卡收费的经济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1、银行卡收费行为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
恩格斯等人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时,指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是银行资本形成垄断金融寡头的社会发展阶段。银行作为金融资本在经济竞争中只能获取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盈利。但是,最终银行却依靠对储户资金的积聚功能、加速资本循环获取超额利润,通过参股、控股和实业投资实现对企业和企业财团的资本控制。这仅仅是社会再生产的一般规律,没有详细解释银行资本金形成过程中的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问题。
如果说银行单单是依据放贷资本对企事业单位和储户实现资本控制,掌控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金融寡头地位。这未免也太“霸道了”,银行仗着资金优势“要挟和控制”企业和储户,这实际就是一个政府的职能。
从社会生产分工角度讲,银行和其他产业一样都是分工不同。银行以较少的资本开张,吸收储户存款,然后放贷经营,获取储蓄存款和放贷经营的“利息差”、不断增值发展。在此,如果不能科学的划分银行和储户的财产权属关系和利润分配关系、以及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也就成了所有人的“政府”。这是十分可怕的。
我们注意到储户把钱存进银行,一是无期限的活期存款;二是有期限的定期存款。前者时间不固定,银行利用价值不高。后者是银行利用时间差放贷的资本来源。从储户存款到银行利用存款放贷,有一个存款转成银行信贷资本的“沉淀期”。而“小额账户管理费”就是要求储户必须保证每个季度日平均活期存款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否则,日均存款金额在300元人民币以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每季度3元人民币。这就是无形中要求每个储户必须把300元人民币的资金长期的固定不动。否则就要面临每季度3元人民币管理费的命运。300元人民币永远不动就是“无固定期限的永久性存款”,而银行给出的是“活期”利息,这不是“弥天大谎”的欺诈是什么?
2、银行卡收费不符合我国的市场经济规律
我们知道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带有国家资本性质。建国后全国人大、国务院下文决定组建了四大国有金融机构。在四大国有银行发展过程中,始终是保持着行政色彩的。至今我们还能从历史档案中发现四大银行发布的法律法规。这是任何国家的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同时,银行的行政色彩也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政策性放贷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在市场经济改革中,银行逐渐的淡化了行政色彩,剥离了不良资产,并通过国家注资的方式轻松实现了包装上市。银行上市后高官“数百万以上”薪酬和股票期权是公然违背公平原则,侵犯民众利益的事。
不管历史如何演变,四大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地位没有改变,人民性没有改变。这就决定了四大银行的为公众利益服务特性。然而,银行在唯利是图的商业文化气氛中,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正在实现一个金融资本的原始本能。那就是形成垄断地位进行垄断经营,获取垄断利润。这既是资本的原始本性,也是银行家们政治责任。但是,过分的强调银行的商业利益,就会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金融市场的核心是银行资本。本来在社会物质生产中银行扮演的角色是为职能资本家提供短期生产资金支持,而从职能资本家那里获取部分利润。但是在不断的市场竞争发展过程中,银行资本通过参股和控股生产企业,并通过兼并和并购手段控制了庞大的产业资本群、进而实现垄断经营。银行资本在控股了大量的产业资本,并进行本系统的兼并整合后、形成金融资本寡头地位。
资本在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每周转一次都会增值,这是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加速资本周转速度可以节省社会预付总资本和提高资本收益率。商品生产经营者往往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来弥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本的不足,从而让渡一部分利润给银行资本经营者。因而银行这个专门经营资本业务的企业便获取了从产业资本那里让渡的一部分利益。银行获取的利益一般是低于社会平均利润。
但是,早在几年前,国有银行在严重不良资产的情况下还获得了世界500强企业的称号。这不能不让人费解。其实道理很简单,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和垄断经营,制定了不合理的利率政策和服务收费政策,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带来的亏损转移到了储户和企业身上。如低的存款储蓄利率,高的银行放贷利率。规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如银行卡年费,工本费、小额账户银行管理费等等,这些收费项目原本是银行正常的生产运营成本,却转嫁到了储户身上。
3、国际惯例和“接轨”不是银行收费的合法理由
银行收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国外银行都在收取服务费,收费是国际趋势。假如这个理由可以成立的话,我们首先要研究一下国外银行的现状和法律制度。在西方银行遍地都是,开个银行和普通公司一样简单。而我们商业银行是受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庇护的,银行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天然垄断经营体制,就是现在也仍然如此。
有时垄断经营不是简单的规模大小,而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政府监管。比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还有严格的审批限制和交易结算、利率政策管制等。而西方一百万或者几百万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注册一个银行。
一项收费活动的是否科学、合法,要从我国自己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西方国家的银行怎么做。就是外资银行在中国也必须遵循中国的法律。西方国家允许公民持枪,导致枪支泛滥,我们是不是也要学习呢?西方有红灯区,卖淫和赌场合法化,我们国家是不是也要学习呢?西方的法律制度不是我国的“榜样”。国际“接轨”不是把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搬到我国来,更不是把中国变成“美国”。这种以国际“接轨”为幌子的“借口”是变相的为“殖民主义”当“说客”。
银行的收费活动是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事项,它必须遵循《价格法》关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程序的规定。同时,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遵循和消费者平等协商的交易原则。银行有什么资格不和民众协商就单方的决定收费价格呢?
4、银行借记卡乱收费的社会危害性
银行借记卡只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连续性借贷合同的记载凭据。银行借记卡本身不具有什么价值,它只是利用集成电路信息聚合功能充当了储蓄存款的记载工具。正如货币本身不具有多少价值。但是,货币却充当了商品交换一般等价物。当商业银行打着各种“旗号”乱收费时,储户活期存款年0.72%的利息,扣除银行借记卡一年的各种收费项目,活期存款不但得不到任何收益,反而使储户活期存款大量较少。也就是说储户存到银行的1000元现金,一年下来只有800元的使用价值了。在此情况下,所有的储户都尽可能的把自己的积蓄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银行的定期存款越多,造成储蓄存款沉淀资金越丰富,社会消费需求不旺,也就无法实现消费拉动内需、转换经济增长方式。
当我们为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17万亿欢呼雀跃时,这未必是经济发展之福。众所周知,社会再生产的循环过程产生了剩余价值。资本每周转一次就发生增值。资本周转的周期越短,资本所产生的效率就越高。银行的资本循环越快,社会的经济就会呈现出良性的发展轨迹。银行的定期存款储蓄率越高,资本的增值效率没有被发挥出来,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就出现不协调的情况。
也就是说,银行的定期存款越多,社会资本的循环就越慢,经济增长只有靠中长期的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来拉动。此种情况下,社会对纸币的需求量就空前加大,通货膨胀很容易形成。同时,过分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将造成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理想的情况是人们手中的纸币很少,银行的存款余额很低,社会资本周转迅速,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以资本循环加速,消费需求旺盛、经济快速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
5、银行借记卡乱收费使银行获取了“超额垄断利润”
西方国家的企业预期利润定在15%-20%,而我国的企业预期利润却在30%左右。企业依此为依据计算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也依此确定了税收政策。最终使企业和民众税收负担偏重,虽然政府财政因此多了收入。但民众的收入因为大众化税收增长缓慢,无力解决个人的医疗和住房问题。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因此加重,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增加、难以承受。
同时,企业预期利润偏高的后果是商品和服务价格偏高,影响了商品的销售,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公用事业和自然垄断性行业国际惯例是低利润、低风险行业。但是,我们的电信、银行、石油等垄断行业却是盈利最好的企业集团。净利润都在10%以上,这是世界罕见的。去年有统计数据显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是28%,这样的收益世界少有。这样的利润率不利于经济增长和民众致富。
按照平均利润率的社会生产规律。不同社会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最终获取的是平均利润。当然,这里说的平均利润是指资本完成单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循环过程所获取的收益。只不过有些高科技企业相对利润较高。而一些落后企业获取的是平均利润。银行作为职能资本为产业资本提供资金支持,银行获取的是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利润。但是,银行利用资本优势加速资金周转,在资本周转速度上实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也实现了平均利润。银行通过参股控制生产企业或者直接投资获取超额利润。
银行是提供储蓄存款业务,并利用储蓄存款的时间差放贷获取“利息差”。这是传统的银行业务,此种情形下银行就可以实现近似于平均利润的利益。储蓄存款的性质决定了银行不能向储户收取额外费用。否则,银行就没有理由使用储户钱去放贷获利。一旦银行利用储蓄存款收取各种费用,就是违背常理的事情。这些储蓄存款“收费”就成了银行的“超额垄断利润”的源泉。
四、银行卡业务收费产生没有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没有关于银行可以对借记卡用户收费的法律文字。现在,各银行在办理银行卡和补办银行卡时,要求每个申请人缴纳5元或10元的工本费。这些工本费从何而来,法律依据何在?定价的科学性何在?《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四、银行等其它企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原则上也不另行收费,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有关收费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达。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服务,推广使用银行IC卡需要收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IC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IC卡收费管理办法,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而时至今日,民众没有看到任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收费管理办法”。可以肯定地说,各个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银行卡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虽然,“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了银行AYM的跨行交易取现手续费。但是,这个收费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依照《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的业务收费是涉及13亿中国人财产权公共利益,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经过听证程序。事实表明,现有的银行借记卡收费项目没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或者与有关的部门规范和基本法相抵触,依法应宣告部门规范无效。
五、小额账户管理费存在四个方面的“欺诈”行为
1、银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是“重大法律欺诈行为”
商业银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两类,当然其中一部分是“本卡一体”。小额账户占用银行资源,为了节约成本要收费是银行的理由之一。实际上每次银行的收费都是以成本为借口展开的。那么等所有的成本都由储户承担的时候,银行经营还有没有成本?做生意没有成本这是古往今来的创举。另一个问题是储户把钱放到银行按照银行的说法,今天储户也是股东真正的财产权属人。从这个角度讲,储户应当参与银行盈利分配,这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否则怎么能任由银行转嫁成本于储户身上,储户的钱经银行放贷赚了钱分不到利益呢?这不是“强盗逻辑”是什么?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折账户和银行卡账户,账户存款日平均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很多人为了规避低于300元账户的收费界限,不得不竭力守住300元“阵地”。这就意味着300元人民币的存款将转为永久性的固定存款被冻结在了银行账户上。这实际上就是银行变相的把300元人民币活期存款变成了“永久性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的年利息0.72%,而永久性定期存款利息没有规定标准。但是,我们可以按照5年期的定期存款利息来做个粗略计算。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共计19.9亿户,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533万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9.7亿户。10.8亿银行卡账户。目前,全国共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突破20亿户,银行卡账户突破11亿户。活期存款利息0.72%,五年期定期存款利息4.41%(调整前的数据),相差3.69%。活期账户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人民币,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利息差额”121.77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计算,银行每年以“活期日均300元人民币存款额为借口”将非法获取利差221.4亿元人民币。如扣除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两组数据分别是48.71亿元人民币和88.56亿元人民币。
而银行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是7.11%,不考虑商业银行的贷款自助上下浮动水平。活期账户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人民币,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放贷收益”234.63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计算,每年银行将非法获取“放贷收益”426.6亿元人民币。如扣除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两组数据分别是93.852亿元人民币和170.64亿元人民币。
我国企业的产业投资预期回报率在30%左右,基础设施和公用产品和服务行业不超过15%的回报率。假如银行用这部分钱用于其它投资,取10%的产业投资最低回报率,每年11亿银行卡用户和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就有330亿元和600亿元的投资回报。扣除50%各种损耗和税费后还有165亿元和300亿元,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银行的“漫天大谎”和“欺诈”行为本质昭然若揭。银行的诚信何在?法律公平何在?
2、小额账户管理费的社会危害性
截至4月18日,全国共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突破20亿户。11亿银行卡账户。活期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就会出现300乘以(20亿+11亿)=9300亿的资金处于永久性冻结状态。有关部门一直讲银行储蓄率高居不下;居民消费需求不旺,无法实现投资拉动型经济向消费需求性经济转型的主要根源之一就在于银行“欺诈”性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规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1600元,而小额账户管理费界限是活期存款日均不低于300元人民币。这就是说在中西部地区当一个单身人士工资为1000-1500元时,扣除每月的房租、生活费、其他生活花销等支持,账户存款很难保证账户存款日均300元的;而已婚人士收入1600-2000元时扣除房租(或住房支出)、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支出,账户存款也很难保证账户存款日均300元。东部地区单身人士每月1500-2000元收入,已婚人士每月2500-3000元收入难以保证账户存款日均300元以上。这就意味着银行以“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名义变相开征了“人头税”。
3、小额账户管理费“劫贫济富”、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对于城市居民和知识含量较高的人群来说,还知道规避300元的存款限额和跨行、及异地取现收费;对多数农民和低文化人群来说,不知道规避、或无能力规避银行的各种收费“陷阱”,被银行的各种收费项目“劫财”就成为必然了。
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是中央政府积极推行的富民强国政策。“多予少取,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中央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此国家对农村实行“三减三免”的政策方针,取消农业税,种粮进行各种补贴,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等等政策无不是围绕着增加农民收入开展的。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让每一个公民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是中央政府“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政策具体体现。然而,11亿张银行卡,20亿的银行账户,约有一半是农业人群所有。银行的银行卡收费一系列项目将是每个银行卡和储蓄账户每年至少有40-50元人民币的资金被银行“巧取豪夺”,中央政府惠农的资金都被银行“打劫”了。可恶之极!
银行推出所谓的“贵宾户”特殊礼遇,不用排队,不用支付各种收费项目。而小额账户不但有“管理费”等收费项目,还要排队等候。银行在富人那里少收的费用,肯定要找个地方补回来的,小额存款的大多数普通储户就成了银行“宰割”的对象。银行收取小额储户的钱来满足贵宾储户的优惠待遇。这不是变相的“打劫”和“欺诈”是什么?
4、“小额账户管理”是“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行为
不到300元的钱存到银行,储户作为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到底要管理什么?储户和银行之间为了300元单独和银行签订了管理合同?耻辱的“耻”是一个“耳”字和“止”字组成。储户对“小额账户管理费”感到可耻!储户把不到300元钱借给银行去放贷,不但没有好处,反而一年损失了12元。这样的事情历史上的地主恶霸都做不出来,只有“强盗”这么做。钱借给银行越借越少实在是匪夷所思。很明显,小额账户年12元的收费就是银行放贷的“利息”,原本储户把钱借给银行,到头来银行倒成了“债权人”。一个小小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实现了“偷天换日”,这是赤裸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行为。
六、银行成本增加原因在银行自身,挂失费、取现费违背取款自由原则
1、经营管理不善是银行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取现费没有科学和法律依据
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性质,国家强制性的存贷款利息政策,已经是银行获取了高额的存贷款“利息差”。这其中包含了储蓄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费和经营成本。银行有什么理由再收取储户“取现费”呢?假如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债务”时,要扣除一部分“债务返还费”,这样的法律能行的通吗?为何在一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都不允许存在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行为,在银行这里都变成了“理所当然”呢?
同一个银行的银行卡在不同地区有高额的跨区使用费,造成了一个人由于工作流动需要在不同地区办了同一个银行的几张卡,这就是银行卡和存折账户重复发放的主要原因。如一个人经常往来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结果就在每一个地区办理了同样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要不异地取现的有最低2元和1%手续费。这样一分析很清楚,造成银行卡重复发放占用银行资源的主要原因还是银行自身。如果一个银行卡无论走到哪里都和当地一样使用便利,全国可以少发多少银行卡。存折也一样。
之所以同一个银行要进行地区分割,原因就在于为自己的“乱收费”寻找“借口”。同一个银行尚且如此,不同银行之间也就更加严重了。这就是科学技术的应用没有实现银行成本节约、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取现费”和不同地区“取现费”是这样生产出来的。为什么储户自己的钱取出来还要这么困难呢?储蓄存款的自由原则和资金安全原则哪里去了?
2、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是一种变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银行卡挂失费和密码挂失费不过是一种变相的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储户把钱借给银行,虽然银行支付了微不足道的利息。但是,存款的财产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根本转移。财产所有权是排它性绝对权利,任何人不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损害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取款自由是《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行业道德。
《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 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当储户的借记卡或密码丢失后,最担心的是存款的安全和生活急需用款无法提取,此时的心情如火烤。银行却依此为“借口”设障收费,这和“拦路抢劫”有何不同?储户丢失密码或银行卡,本来就是严重危害储户财产安全的事情,只要储户向银行出具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就可以确定储户账户存款的合法权属人。银行有什么理由在储户出具了合法的身份证明的条件下,不给储户提取和及时转移账户内的存款呢?银行借机收取储户的挂失费,这不是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是什么?很明显,取现费、挂失费、年费等是银行趁机“侵占”储户财产的“乱收费”行为。
七、银行卡储蓄存款业务是涉及13亿中国人的公共利益
什么是公共利益?今天,13亿中国人的财产权益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然而商业银行却忽视这个事关全国民众的财产权益问题。就商业商行银行卡发卡量来说,除了未成年人、老人和智障人员没有持卡,农村人口以家庭持卡外,11亿张银行卡直接关系到13亿多中国人民的切身财产权益。每张卡收10元年费,工本费至少5元,密码挂失和卡片挂失费各10元,以及最低2元和1%的取现费等,这分明是比“人头税”还“恐怕”。历史上“人头税”是封建暴政的象征。
今天,政府尚不曾打13亿中国人的主意,银行却悄悄地做到了。单方面一个通知或公告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开设和变更收费项目。这哪里是商业企业,简直就是“政府中的政府”,皇帝的父亲“太上皇”。银行实实在在的成了名副其实的“金融寡头”。这种随意的发布收费项目的行为,肆意的侵犯者民众权益,法律岂能容忍如此的“横行霸道”?公理何在?
垄断行业和公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征求民众意见方能决定收费问题。像银行的收费问题涉及13亿民众切身财产权利益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的利益就必须要通过全国人大的听证会决定了。因为纵观全国垄断企业的形势,电力、电信、石油、供水、交通等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问题都不及银行牵涉的人数众多、利益广泛。
今天,民众普遍担心的是涉及13亿人的财产权益,银行在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经过严格的法律听证、征求民众意见的情况下,可以随便的发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而“偷偷”的强行划扣储户存款。将来商业银行联合起来拒不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或者单个的民营商业股份制银行市场份额足以左右国家经济政策时,拒不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社会的经济形势将面临怎样的危机呢?商业银行掌握和控制着经济的“命脉”,一旦银行不守法,它的危害性将难以想象!
八、银行从储户银行卡账户随意的划扣“存款”是严重侵权行为
未经司法审判,并经强制执行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私自划扣储户存款和其他财产,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就连法院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不能随便的从储户的银行帐号上划拨存款,而我们的银行却不需要和储户打招呼,不动声色地把储户账户的钱扣掉了。这是无法无天的“偷窃”行为,可悲、可叹、可怕、可耻!银行利用岗位便利随意的划扣储户账户存款,这样储户的钱在银行有何安全可言?这和“盗窃”、“侵占”他人财产有何区别?就算储户欠了银行的钱,也必须由司法审判和执行来完成,哪有银行自己强行划扣的道理?银行把自己当成了所有政府、司法机关和公民的“最高发号施令者”。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都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如何要求别人遵守法律呢?问题是这种肆意的侵犯储户存款财产权的行为,对储户存款的安全性带来极大的“隐患”。今天,很多人使用自动柜员机存款、不打印凭证。此时如果银行销毁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储户的存款被银行“侵占”,法律该如何保全储户存款呢?
九、“工本费”不能成为工商银行等垄断行业谋取公众利益的“借口”
我们知道“工本费”的收取早就存在,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卡、水电费卡、乘车证等等。在纸制证件时,很多工本费是免费或者说不过几元?但是,当有关行业推行集成电路“IC卡”后,“工本费”就乱了,有不收费的,有收高额费用的。前者如电话IC卡,早期的银行卡;后者如身份证、公交一卡通IC卡等等。一句话,“银行卡”乱收费。因为所有的“IC卡”成本比较后人们发现,悬殊太大。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工本费”成了垄断行业和有关部门向民众“乱收费”的借口。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资源节约和效率提高吗?高科技的应用是生产效率提高,和人工成本减少。对企业来说是商品和服务成本和价格的降低。为什么银行应用了计算机技术,“银行卡”比存折的“工本费”又高了呢?很显然,科技的应用并没有为民众带来实惠,反而是民众的负担加重。这样民众宁可回到纸制办公的时期。工商银行卡业务收费中5元工本费的规定从何而来?定价依据是什么?进行了价格听证程序吗?
十、银行卡“工本费”没有科学依据
我们作一个比较分析看看银行的收费是否“乱”!IC卡最早在中国出现是用于电信领域,中国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用过IC电话卡,电话卡从一开始的按IC卡面值销售变为打折,现在50元IC电话卡的市场售价在面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不同地区略有差异。
如今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在IC卡推广中对IC成本进行虚夸。银行开始推行储蓄卡时是免费的。后来逐渐的收费,甚至巧立名目“乱收费”。今天就银行储蓄卡成本来看:有免费的,有5元的,还有10元的。就成本费而言,为何同是银行IC卡不同银行有如此差异?和电话卡比这个成本比较乱、说不清。
按照电信公司IC电话卡的销售价格来说,电话卡的售价还不够IC卡的成本,难道是电信公司免费让人打电话了吗?这还不说电话卡代销商的盈利。电信公司对电话IC卡的解释没有“成本”,或者说“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就算有成本也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是电信公司在愚弄民众还是“银行”在欺诈民众?
十一、银行卡“年费”等收费项目属严重违法行为
年费是什么?这个问题民众不清楚,银行自己也说不清楚它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根据。首先,银行借记卡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银行不能向储户收取任何费用。这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平等、等价原则的基本要求。储户把钱存到银行获取的活期利息不到1%,而银行放贷的最高利息可达8%左右,这个巨额的利差就包含了储蓄存款过程中的一些办公成本和开支。银行没有任何理由再向储户“收费”,否则就是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其次,银行开展收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此各大商业银行几乎同时以公告的方式不断地开辟新的收费项目。但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前提下,银行向储户收取任何费用都是非法的。储户把钱借给银行,银行用储户的存款累积去放贷获取高额利差,这个储户存款过程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债务人怎么能向债权人收取费用呢?否则公理何在!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再者,今天,银行打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旗号,偷换法律概念,把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关系混淆成“服务关系”,这是法律“欺诈”和“投机”行为。银行卡的收费必须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可以对银行储蓄卡收费。该办法中的收费项目多是针对“贷记卡”用户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现,人民银行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银行储蓄卡业务收费标准和办法。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储蓄卡的所有收费项目都是商业杜撰、非法的。
《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四、银行等其它企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原则上也不另行收费,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有关收费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达。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服务,推广使用银行IC卡需要收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IC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IC卡收费管理办法,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执行。
最后,我们知道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储蓄存款、信贷业务、理财业务、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等。信贷业务需要仔细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等,银行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而说信贷业务是“服务法律关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理财业务也是如此。
但是,储蓄存款就不是了。储蓄存款是银行从储户那里“贷款”、获取经营资本的重要手段,也是银行得以生存发展的根基。储户把钱借给银行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犹如泰山不可动摇。把储户存款解释为“服务法律关系”是偷换法律概念的“混账”话。当然,如果银行愿意放弃巨额贷款“利差”,由储户享有的话,可以主张“服务法律关系”。《商业银行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只能是针对信贷业务和理财业务等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收费的规定应当是针对非储蓄业务的,储蓄业务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商业银行不能借储蓄活动向储户(债权人)收费。否则,就是适用法律不当,欺诈民众。这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科学解读和适用。当然,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和非储蓄结算业务等收费活动还必须严格依法制定和产生。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规效力低于法律效力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可以明确看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收费条款的模糊性规定、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相抵触。同时,在涉及银行卡业务收费问题上,必须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属于集成电路卡,因而银行卡的收费还必须依据《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业务涉及的是11亿储户的财产权益,这么大的公共利益的商品和服务定价必须遵循《价格法》的听证程序规定。
如果说当初国家为了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彻底企业化经营、扭亏为盈,剥离不良资产改制上市,对国有商业银行一些特殊的、或者宽恕的政策法律庇护是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今天多数商业银行已经成功上市融资,摆脱了亏损的影子,一些不符合法制要求和民众利益的政策和法律必须要进行清理了。否则,国有商业银行就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商业银行,仍然是国家政策保护型银行。
十二、撤销牡丹灵通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请求的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无效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应当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本案中虽然原告是在2005年2月21日申请的牡丹灵通卡。但是,《牡丹灵通卡章程》中第20条明确规定,章程的修改或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不再另行通知。第2条规定,牡丹灵通卡限在中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这说明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章程是连续性和变动性的“储蓄存款合同”的附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虽然工商银行的借记卡章程中规定了“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经的公告30日内持卡人不反对的视为接受”。这种在合同中约定未来不确定性的所谓收费项目和标准本身就违背合同法原则,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而银行卡章程不过是储蓄合同的附件,主合同不变,附属合同怎么能变更且生效呢?默认的民事行为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单方面规定默认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储户申请一个银行卡就要和银行签订一个“割韭菜式”的储蓄合同附件、借记卡章程,储户的权利没有增加,而义务却随着银行随时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不断增加。这是公平、等价、诚信之举吗?
自2005年以来,工商银行先后公告发布了“小额账户管理费”收费项目、跨行查询费收费项目。不久前,跨行查询费被叫停就是很好的例子。而我本人是最近才发觉银行在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问题上的侵权和违法事实,这些事实源于银行借记卡章程不公平的条款。这些足可以说明本案要求撤销牡丹灵通卡章程收费条款和附加的业务收费标准在合法的法律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不符合储蓄存款“借贷法律关系”性质,违背公共利益;涉及13亿中国人民的财产权益没有执行《价格法》听证制度规定,也违背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储蓄存款不收费的规定,涉嫌强迫交易。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公共利益原则和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则,属无效条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产生就没有效力,不存在时效问题。
十三、牡丹灵通卡章程受《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约束
牡丹灵通卡是供银行发行的储户连续性储蓄存款记载工具。灵通卡章程是储蓄存款合同的附件。而且这种储蓄合同是“借贷法律关序”性质,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牡丹灵通卡章程》开篇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我们仔细阅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没有发现其中有商业银行向银行卡用户收取费用的法律文字来。这说明工商银行打着“法规”幌子在“欺世盗名”。这样的行为是“明火执仗”的“欺诈”行为,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
同时该章程规定,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这明显的是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性质的规定。有了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的诸多“霸王”条款。工商银行一次次的变动着收费标准,开创了一个个新鲜的收费项目,不管这些收费项目是否合法,是否和储户协商。工商银行遵循了一经公告即可生效的“章程条款”。广大民众的财产权益就这样一次次被工商银行侵犯。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十四、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连续性存款记载凭证,是储蓄合同的附件。基于此,银行卡章程和业务收费标准也是储蓄合同的附件。既然银行卡是储蓄合同的凭证,作为合同的一方银行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和权利。当然,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法、公平、诚实守信。我们看到现有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11条等条款和附属的业务收费标准具有单方性、不确定性、附条件性、不公平性、随意性、违法性、欺诈性、侵权性、无效性等特点。
单方性是指银行单方面公布和发布收费项目和价格,没有和储户平等协商;
强迫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然垄断地位和国家强制性的利率及结算政策使储户不得不接受银行的收费项目;
不确定性是指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断的增加和变动;
附条件性是指银行的挂失费和补卡费等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
不公平性是指银行单方公布收费项目和价格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协商的原则,加重了储户负担,把银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转嫁到了储户身上;
随意性是指银行随意的扣划储户账户的存款和随意的发布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违法性是指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产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经过和民众的平等协商,或者没有经过听证程序;
欺诈性是指银行故意将借贷法律关系转变成“服务关系”巧立名目“乱收费”;在小额账户收费上以300元人民币为限、将300元人民币变成永久性存款却支付的是“活期存款利息”;在对章程和业务的宣传上存在严重欺诈,如绑定贷款还款账户后继续收取“账户管理费”。
侵权性是指银行借记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是围绕着储蓄存款过程展开的。储户存款的借贷法律性质确定了储蓄存款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占。而银行借记卡一系列收费项目都是在“欺诈”、“城下之盟”、违背法律规定和民众利益的条件下“出笼”的,造成民众储蓄存款在银行储蓄过程中不但无法实现增值,反而是越存越少。这是严重的侵犯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无效性是指银行卡章程的一些条款违背公共利益、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单方加重储户义务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条款内容显示公平。如工商银行章程11条,18条、20条、21条等。
以上这些特点足可以说明银行在银行卡业务收费上多么的“霸道”!银行卡章程可以随时变更、并由银行自己解释就是最好的证明。
十五、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收费条款及标准应依法撤销
1、借记卡章程收费条款和业务收费标准违背公共利益
金融交易结算制度的专有性规定使商业银行自然的获得了特殊垄断地位。“存贷利率”的国家强制性规定已经使银行从“储蓄存款”活动中获取高额的“利差”,银行就没有理由在储蓄存款过程中再向民众收取任何的费用。储蓄存款过程银行面对的是13亿储户,公众利益要求银行必须接受反垄断的法律监管。如果储户有更多的选择,没必要非把钱放到银行“任银行宰割”。银行的垄断经营法律地位和性质是不容置疑的。
2、借记卡章程收费条款和业务收费标准显失公平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工商应行随意的发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断的变更储蓄合同的附件,储户只能按照银行的意愿无条件接受。这种肆意的变更储蓄合同行为加重了储户的义务。而银行一直只享受权利。这种银行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行为是极大的法律不公和“不对等”。储户使用“借记卡”把钱存(贷)给银行年利息不到1%(活期)。相反,储户使用“信用卡”从银行取现透支(借)要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年息近20%。信用卡的年费是50元——300元不等。按照信用卡的理论银行也应该给储户借记卡每年同样的年费和利息,公平原则嘛!
储户的钱“贷”(存)给银行为何不到1%的利息?而银行借给信用卡用户的利息高达18%以上,同样是借贷为何如此不公平?这是银行的公平交易吗?除了用“霸权逻辑”来形容银行的垄断和不讲理之外,没有更好的言辞了。所不同的是一边是储户把钱借给银行,另一边是银行把钱借给储户。这是典型的“一个萝卜两头切”。
违背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最大的不公平!据人民银行的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借记卡发卡量10.8亿张,占全国银行卡发卡总量的95.6%。信用卡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底,我国信用卡发卡量近5000万张,比上年增长22.7%。很显然,银行卡的收费行为就是事关全体民众切身利的大事。今天没有哪一个垄断行业、或者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价格的制定,可以影响到13亿民众的财产权益。银行一次次的收费项目是如何堂而皇之的出笼的呢?
众所周知,国有银行刚刚通过剥离巨额的不良资产、国家注资改制和股票上市实现解困。这实际是用民众的钱为国有银行亏损买单。然而银行上市后高管却拿着数百万的年薪以及股票期权,这不是“劫贫济富”是什么?公平何在?
3、借记卡章程收费条款和业务收费标准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四、银行等其它企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原则上也不另行收费,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有关收费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达。
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目前的银行对借记卡收费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和限制的。
4、银行卡业务收费是违背公共利益、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显失公平的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事实上,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的收费条款都是银行单方面做出的决定,一经公告就生效。涉及公众利益要听证的法律规定被抛到了脑后。牡丹卡章程是储户和银行之间连续性储蓄合同的附件。这种随意的修改储蓄存款合同,变更和增加收费项目和内容的行为是严重的不诚信表现,也是极其不公平,侵犯了合同一方储户的合法权益。
牡丹灵通卡章程中的收费条款和收费标准,以及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银行储蓄卡不允许收费的法律规定;借记卡章程和业务收费标准造成储户和银行在储蓄存款业务中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依法应当撤销这些条款。《民法通则》规定,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备案登记和公告不是银行收费的合法理由
工商银行和其他银行理直气壮地银行卡业务收费理由是“银行发出了公告并在人民银行或银监会进行备案”。《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要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单独的更改合同条款和内容都是违约和无效法律行为。银行卡章程和附属收费标准附属于储蓄存款合同。主合同不变,合同附件也不能变更。试问哪个法律规定登记和备案是收费的合法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活动是否可以以备案方式来替代听证程序?法律没有授权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单独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商业银行的权利从哪里来?
登记备案的收费公告不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形式。难道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是“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不成?就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制定活动也要经过反复的讨论和审议。银行卡储蓄业务收费涉及13亿民众的财产利益,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举行了哪些听证、征求民众意见程序?因此,工商银行等以“备案登记和发出公告”为由来说明自己收费合法实在荒唐!也是藐视法律和人民利益!
十六、银行卡业务收费项目每年非法获利数额惊人
目前,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和其他银行相比相对较低,按照11亿银行卡的数量计算银行卡收费非法获利数额,年费10元人民币;工本费5元人民币;小额账户费一年12元人民币;取现费每笔2元人民币,平均每人每月本地跨行取一次款,一年24元人民币;卡片挂失和密码挂失每次“各10元”人民币,取11亿的一半作为样本(有四分之一的人挂失过密码或卡片);11亿乘以(10+5+12+24+5)=460亿元人民币。如加上转帐按1%收费;还有异地取现费等其他收费,至少5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成问题。也就是说按照目前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银行至少因借记卡非法敛财500亿元人民币以上。
还些数据不包括有的银行卡工本费为10元人民币,异地取现费更高等因素。由于银行卡年费是每年年初收取的,所以11亿张银行卡每年110亿元到年底的再投资收益或中长期贷款收益就非常可观。其他收费项目的衍生利益也不可小视。
当然,我们注意到国有银行中“中国银行”还没有收取银行借记卡“工本费”的做法。而多数民营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没有收取借记卡工本费和其他收费项目的做法,如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按照经济学常识企业生产规模越小,单位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的生产成本越高。为何小银行没有“工本费”或“成本”增加的理由“乱收费”。而国有大银行却有这样的理由呢?只能说明大银行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欺行霸市”,侵犯民众利益。
十七、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收费行为属于“强迫交易”
首先,国家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使储户在储蓄存款上失去了“利息”平等协商权。而市场交易结算的银行专有性使企业和个人的大额交易必须通过银行完成。这样银行获得了与生俱来的自然垄断地位和市场交易的强势地位。
其次,银行卡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随时地发布收费项目,在公告30日内储户不反对的视为接受。这个条款的“强迫性”十非明显,因为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收费的情况下储户根本就没有选择余地,不接受行吗?工商银行收费储户注销账户后,中行、建行、交行、农行都在收,无论哪一家银行储户有选择的机会吗?在银行垄断利益集团作用下,储户没有选择权。
第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金融市场80%以上的份额,几乎同时的发布雷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就是说,五大商业银行的联合或一致收费活动形成了金融市场的绝对垄断。表面上个人不接受银行卡收费可以注销,但是注销后企业、个人的存款和结算如何进行?虽然说城市和地方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可以办理一些业务,但是要进行全国的联网电子结算不可能实现。就算大城市的地方商业银行可以联网,但是银联的跨行收费更高昂。在此,储户就不得不接受银行卡的收费项目,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和选择余地。这不是“强迫交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储户在不公平的强迫交易下达成的交易行为财产权毫无安全保障。对此不但要依法追究商业银行银行卡收费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其涉嫌“强迫交易”的刑事法律责任。
十八、本案中,工商银行的小额管理费收取存在“欺诈”法律行为,应双倍返还划扣的9元人民币
首先,银行和储户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银行无权向储户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工商银行却以活期储蓄存款日均300元人民币为收费借口,巧妙的把300元人民币活期存款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这是明显的欺诈储户(消费者)的法律行为;
其次,工商银行在不合法的收费外衣下,发布了11类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公告,其中之一就是个人还贷账户。然而,工商银行却不能执行自己制定的免收规则。
最后,工商银行作为商业服务企业开展储蓄存款业务、信贷业务、理财业务、投资业务等混业经营业务。除去储蓄存款业务,其他业务都是可以以收费服务经营为特色的一般商业服务企业经营形式。因此,银行的一系列经营行为还必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监督。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监督商业银行依法经营。否则,商业银行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就是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也是对储户(消费者)的不公平。
本案中,我的牡丹灵通卡绑定了信用卡还款账户却仍被工商银行“偷划”9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这是明显的欺诈和侵权行为。牡丹信用卡是名副其实的“贷记卡”,难道工商银行还要否认它的贷款性质吗?无论我的信用卡是消费或者取现,都是“贷款”性质,为何绑定了灵通卡自动还款,还被收取了“小额账户管理费”呢?只有一种解释,工商银行在“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工商银行应当双倍返还划扣的9元人民币小额账户管理费。
十九、中小客户是商业银行的利润源泉,商业银行的最大风险是信贷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
商业银行一直以中小客户浪费银行资源,影响银行经营业绩为由主张对银行的绝大多数中小储蓄客户进行各种限制和收费措施。但实际上,银行绝大多数的储蓄客户是银行储蓄存款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获利的最大“亮点”。受传统政策性银行的影响,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中仍然延续了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习惯做法,由此贷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操作大量存在,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加大。商业银行的许多腐败案件都是在信贷业务中产生的,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在这个环节生产。
商业银行为了弥补信贷业务中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的经营亏损,转嫁信贷业务中的经营风险,就采用了向银行卡储蓄客户和存折结算账户违法违规收费的方式来达到整体盈利的目的。因此而论,商业银行抛出“中小客户增加银行成本”的谬论不过是为银行卡业务乱收费制造“借口”。“滴水汇成了大江”,实际上中小客户是银行储蓄存款的最大来源,也是银行业绩不断提升,转移银行经营风险的关键所在。商业银行的最大经营风险在信贷业务不能诚实信用的按照市场原则,公平交易、依法进行。
二十、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过程是“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是债权人、债主;银行是债务人。银行没有理由向债权人“收费”。五大国有银行似乎是不同时间先后以公告方式进行各种收费。但是,这种收费项目如此的雷同和一致。五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种同样收费项目、同样收费标准,同样收费理由和做法,除了用联合一致垄断操控金融市场来解释外,找不出其他合理的说法。
其次,按照银行的理论,300元以下的定期存款是不存在“小额账户管理费”的。300元的活期存款保持始终不低于这个水平,这不是变相的“定期存款”是什么?银行通过“小额账户管理”这个名词,把活期存款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却没有支付“长期定期存款”的利息,这不是“侵占”和“掠夺”储户财产全是什么?
商业银行以活期储蓄日均300元为界限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变相的把储户300元人民币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此举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利息差额”121.77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结算账户计算,银行每年以“活期日均300元存款额为借口”将非法获取利差221.4亿元人民币。如考虑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两组数据分别是48.71亿元人民币和88.56亿元人民币。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
银行把300元人民币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用于信贷业务,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放贷收益”234.63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计算,每年银行将非法获取“放贷收益”426.6亿元人民币。如扣除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至少非法获利是93.852亿元人民币和170.64亿元人民币。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
如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取10%的产业投资最低回报率,每年11亿银行卡用户和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就有330亿元和600亿元的投资回报。扣除50%各种损耗和税费后还有165亿元和300亿元,非法获利“骇人听闻”!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这是严重的法律欺诈行为,也是重大的法律不公和诚信缺失!至于银行说并没有因此获取这么多利益,那只能说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其他业务亏损太多或浪费严重。
第三、我的灵通卡已经按照工行的要求帮定了“贷记卡”还款账户,工行便没有理由再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否则就是“欺诈”和侵权法律行为。
第四、作为灵通借记卡,我时常向账户存款是把钱“贷”给银行让银行放贷盈利,而我却没有参与银行的“高额放贷利息差价收益分配”。银行凭什么收取“10元人民币”年费。这些本应当属于银行的经营成本,银行转嫁经营成本让储户承担的做法是“欺诈”法律行为。
第五、银行卡工本费等违反法律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商业银行可以单独决定收费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因此可以判定银行卡工本费、密码挂失费、卡片挂失费、年费、小额账户费、取现费等都是违法的产物。按照目前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银行至少因借记卡非法敛财500亿元人民币以上。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怎么储户的密码忘记了还要收费?储户的身份证不能证明存款的归属人吗?简直是变相的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所有权;依此收取挂失费和取现费是十非荒唐的行为;也是非法侵占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储户的钱存到银行不能保障随时地支取方便,这不符合物权绝对权的法律保护原则。计算机网络的利用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减少了人工成本,怎么银行反而借口成本增加了呢?这分明是欺诈行为。要是科学技术的应用导致了生产成本增加,我们宁可回到原始社会,还使用计算机干什么?这种幼稚的愚弄民众的言论和行为是多么的可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银行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必须依法对这种欺诈和愚弄民众的“可笑”行为以法律的惩戒。否则,法律尊严被践踏,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
第六、牡丹灵通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以及其他条款严重违法、侵犯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被撤销。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户存款过程是借贷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基本前提决定了银行不能收取储户任何的费用。这是天经地义的公理。否则,就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的是非不分、黑白颠倒。
涉及13亿人财产权益的银行卡收费行为,没有经过充分的征求民众意见的听证行为。银行单方的随意的发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是严重的侵犯公共利益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条款和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牡丹灵通卡章程收费条款和章程解释权的单方面性,都使该章程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性质暴露无遗。这都是极其不公平的事实。这样的合同条款和行为是应当依法被撤销的。
第七,把储蓄存款借贷法律关系性质解释为“服务”;不打招呼就偷偷的划储户账户的“存款”;发个公告就开设一项新的收费项目的强迫性交易;“趁人之危”的“挂失费”;巧取豪夺的“年费和工本费”;把300元活期存款巧妙的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随意的更改解释牡丹卡章程等行为。每每想起13亿民众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都被银行眼花缭乱的储蓄存款收费项目所“欺骗”和“愚弄”,我仰天长叹!无比的辛酸和愤慨!问苍茫大地,是谁给了银行这样的“霸权”?是民众可欺乎?还是法律可欺呢?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而工商银行的借记卡章程收费条款和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违背了民事活动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同时,涉及13亿储户存款的合法财产权益问题,工商银行不能保障存款的完整性,反而不经存款人同意私自订立收费项目、偷偷划扣储户账户存款。这些都是明显的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严重的法律侵权行为。
“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关注民生,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掌”,是当代中央政府的执政理念。“群众利益无小事”,怎么能任由工商银行等垄断行业侵犯民众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呢?
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倡导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什么是民生问题?民众对垄断行业和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乱收费”项目、以及价格制定不透明现象“民怨沸腾”。而相关的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熟视无睹,这就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垄断行业和公用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制度得不到真正落实,价格“听证会”千呼万唤始出来。然而“凡听必涨”似乎成了这些行业价格垄断的客观定律。民众“佩服”的是垄断行业和公用企业始终能在民众的“唾骂”声中面不改色的坚持自己的“收费有理”谬论。
发展生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是什么?一个金融企业不能为增加民众的财富提供支持和帮助,反而“打劫”民众银行账户储蓄存款,这是为什么?民众银行账户的存款不明不白、或者被“欺骗性掠夺”,民众心里能愉快吗?心情不爽,何来幸福和谐?像银行这样的行为,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如何实现?这分明是把中央政府的富民政策和为民政策念了“歪经”!
党的十六届六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破除部门利益集团和行业垄断部门侵犯民众利益。建设和发展公平正义、法治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内、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和任务。工商银行为首的银行业部门利益集团已经成为侵犯公众利益“金融寡头”。不破除银行的垄断就无法保障民众的储蓄存款安全和财产所有权益,也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农民每年在安排好生活必需粮食所需外,要把一部分粮食存储起来一是作为种子;二是作为灾荒之年的生存“口粮”。今天,社会竞争激烈,很多城镇居民都面临着失业和再就业的命运。储蓄存款就是城乡居民为了保证失业时有生活的积蓄,维持生活延续的“口粮”。如果银行对人们生存的“口粮”、储蓄存款进行收费,这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做不出来的。连人们生活“口粮”都不放过的企业失去了起码的道德准则,也危害了社会的长久安定秩序。
今天似乎是我一个人在这里声讨工商银行的违法行为。但实际上是13亿民众,11亿银行卡用户在向不公平、不合理、违法的垄断利益集团宣战。这仅仅是开始。如果工商银行等垄断利益集团不能及时的更弦改章,必将遭遇民众更加猛烈的法律讨伐。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提出了这么多年,然而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反垄断等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实践上、没有根本突破行政干预的影子。这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诉求!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为了全体民众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律为依据,全面考虑11亿银行借记卡用户的财产权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一、工商银行返还我的9元小额账户费,并赔偿9元;二、返还10元年费;三、撤销工商银行牡丹借记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收费标准包括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工本费、密码和卡片挂失费、取现费等;撤销工商银行牡丹借记卡章程11条,18条、20条、21条等条款内容或确认其无效。四、工商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发言暂时告一段落,谢谢审判长!
董正伟
20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