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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生效判决过申请期限 代理人自掏腰包埋单
2007年06月11日 12:27 | 作者: | 阅读456 次 | 字体:

持生效判决过申请期限 代理人自掏腰包埋单

加入时间:2007-05-25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新沂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方某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06年4月15日,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李某以该镇一企业欠其煤炭款3万余元久拖不付为由,将该企业告上了法庭。李某起诉前因要到外地做生意,便与代理人方某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了代理费及法律文书生效后的申请执行费用,约定由方某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案款、代为申请执行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于同年5月20日作出判决,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煤炭款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官在判决书后附有法官寄语,告知当事人:被告是法人的,原告申请执行期限为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2006年5月21日方某及被告某企业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后双方均未上诉。2006年6月6日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给付欠款。

2007年4月10日在外经商的李某回乡,向代理人方某询问执行事宜,如梦初醒的方某方才想起由于业务繁忙早将申请执行的事情忘却脑后。李某与方某多次向某企业索要欠款,某企业以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为由拒绝给付。李某无奈要求方某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李某于2007年4月30日将方某告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方某签订的代理合同真实有效,由于被告方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怠于主张权利,其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判决由方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3万余元。

方某因自己的疏忽而自掏腰包赔偿3万余元,教训深刻。

文章出处:新沂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鲍田野


| 最后更新:2007年06月11日 12:2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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