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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石华权峰)
2007年05月23日 14:17 | 作者: | 阅读1202 次 | 字体: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石华,男,汉族,38岁,住徐州市鼓楼区大黄山建井工程处宿舍。

申请人:权峰,男,汉族,35岁,住徐州市鼓楼区大黄山权台村2组。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徐州仲裁委员会徐仲裁(2005)裁字第248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没有仲裁协议。

两申请人于2004516日和大黄山张庄村四组张友前签订砖厂承包合同,该合同计16条,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协议。

合同第14如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徐州市人民重裁委重裁的约定,不具备仲裁协议应当同时具备的三项内容任何一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纠纷发生以后, 申请人也没有与张友前达成仲裁协议。从庭审笔录反映,仅在第二次仲裁庭组成后开庭时,仲裁员口头询问是否同意仲裁。

二、裁决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

1、裁决书认定为发包单位办理《采矿许可证》是承包方的责任违反《乡镇企业法》、《行政许可法》。办理行政许可是企业的责任,在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办理行政许可。

乡镇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乡镇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行正规作业,防止资源浪费,严禁破坏资源”。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裁决书违反合同法,由合同生效初期张友前的履行义务推导出整个合同期间张友前履行义务。

3、裁决书认定不予执行裁决申请人未如期支付05-06年度承包金违约,未考虑不予执行裁决申请人的先履行抗辩权。由于《采矿许可证》04830到期,工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送达《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告知书》,限期0491停止经营活动,20日内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否则吊销执照,张友前签收。发包人张友前应当先办理合法有效证照,使承包人能够经营,而后再要求承包人支付承包金。在发包人办理合法有效证照之前,不能认定承包人不支付承包金违约。

4、裁决书错误适用《合同法》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没有考虑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因素。承包人为了避免损失,代发包人履行了办理合法有效证照的义务。发包人不但不能解除承包合同,还应当从承包金中扣减承包人的此项支出。

三、裁决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

1、裁决书颠倒是非。 承包合同第九条第四项明确约定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公章、账户、并保证证照齐全,提供给乙方使用。裁决书却认定承包合同没有约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应由发包人办理更换手续。到期不更换,何来经营证照合法有效”?

2、裁决书违反逻辑,用无关的理由--“承包人在经营期间要保证证照的年检工作,不得脱审或不审无证据证明砖厂因技改需添置新设备时告知了发包人推导出承包人的应当由发包人投入新设备的抗辩理由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

3、根据铜政发(200510号《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铜政发(200580号《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和铜山县墙改办《关于大黄山张庄二厂技改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意见》,大黄山张庄砖二厂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必须购买技改设备,裁决书认定由承包人承担办理《采矿许可证》及购买技改设备费用,没有法律和协议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

0491是发包人张友前签收的《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告知书》,041028张友前从承包人处拿钱交工商罚款1万元。都说明张友前知道须办理《采矿许可证》才能使证照合法有效,才可以合法经营。发包人应当办理却不办理,承包人代为办理后,裁决书却不顾发包人在新设备上马后立即将旧设备拉走的事实,要求承包人拿出证据证明需添置新设备时告知发包人

4、裁决书对承包人出资购买的技改设备的产权未进行认定。技改设备如属于承包人,大黄山张庄砖二厂的所有证照都是非法的;技改设备如属于大黄山张庄砖二厂,承包人就不欠发包人的承包费。裁决书不认定这一关键事实,导致纠纷无法全面解决。

四、纠纷的实际情况:

049月工商局告知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由承包人出资办理《采矿许可证》,添置设备,设备归砖厂,所有办理支出费用从承包金中扣除。直到0510月承包人才办理好这个《采矿许可证》,购买设备16.8万元,竞价采矿权支出60700元。检测费8000元,交罚款15000元。所以,05-06年度的承包费不需要向发包人支付。

05年底证照事项理顺以后,砖价格上涨,每块砖能有7-8分钱的利润,发包人就到砖厂找事吵骂。0614带人强占砖厂,自己经营了。

综上,徐州仲裁委员会徐仲裁(2005)裁字第248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
 5 24


| 最后更新:2007年05月23日 14:1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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