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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呈现六大亮点
2007年05月18日 17:06 | 作者: | 阅读622 次 | 字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呈现六大亮点]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其中最大亮点是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规定呈现出以下“六大亮点”:
  首先是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按照这个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可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公开了办案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其次是信访问责制。

  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部门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细化了责任追究,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一定的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职责,强化了信访责任机制,督促被督办单位对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

  第三是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在信访形式上。

  信访事项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途径,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就地投诉,反映问题和诉求。规定,在坚持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各级院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接待群众来访,体察民情,同时规定了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要求县级检察院要改变工作方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以实现信访便民。

  第四是依法保护信访人。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既要求保护举报人,规定“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又要求防止举报线索积压,强化法律监督,取信于民。

  第五是信访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核体系。

  考核机制不仅考核信访部门的工作,而且考核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成效,既有助于完善信访部门考核机制的完善,又利于提升信访工作效果,这是齐抓共管的硬措施之一。

  第六是违法信访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陷害他人的,信访过程中有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违反规定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核心提示:信访人对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根据这个规定,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规定指出,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主要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等内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按照这个规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为了更好地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还特别反映出,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信访人对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可提出复查]

核心提示:信访人对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根据这个规定,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规定指出,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主要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等内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按照这个规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为了更好地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还特别反映出,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信访事项受理后7日内要送有关部门办理 ]

核心提示:《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七日内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按照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规定指出,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这个规定还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

核心提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中国新闻网5月13日电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按照这个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主要的职责有: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等。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此外,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 最后更新:2007年05月18日 17:0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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