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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票款收箱员监守自盗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05月12日 22:02 | 作者: | 阅读488 次 | 字体:

公交票款收箱员监守自盗被解除劳动合同

加入时间:2007-05-09


本网徐州讯:日前,徐州一名女公交票款收箱员利欲熏心,竟将黑手伸进了自己负责回收的票款箱,但被稽查员逮个正着,结果这名监守自盗的女公交票款收箱员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江英艳原系徐州公交的一名票款收箱员,负责回收无人售票车上的票款。2006年7月11日下午,其与司机武某开车执行收集票款箱的工作。在行至双山路段时遇公交稽查人员稽查,在车内发现票款箱有部分门未锁死,并在车内发现装有硬币及纸币若干的黑色布袋一只。随后,江英艳高声哭喊,并向稽查人员发出“你饶俺这回不行吗?”等内容的求饶语言。在稽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司机武某交代了伙同江英艳盗窃票款的事实,并写出了书面检查。2006年8月2日,公交公司作出《关于给予结算中心江英艳、武某侵吞票款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江英艳因自始至终未承认有侵吞票款的事实,故对此不服,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公交公司在作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之前,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由,裁定撤销该决定。公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徐州市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英艳上岗时未携带私人钱款,但稽查人员却在其车上发现了装有硬币及纸币若干的黑色布袋一只,与其一起当班的司机武某承认了二人共同窃取票款的事实,且稽查人员在稽查时的录音印证了江英艳求饶的事实,尽管江英艳对窃取票款的事实没有明确的予以自认,但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锁,足以认定被告窃取票款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有效。

文章出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龚思红


| 最后更新:2007年05月12日 22:0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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