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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2007年05月09日 22:09 | 作者: | 阅读482 次 | 字体:
标 题: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1993-12-29

【正  文】:

【题 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1993.12.29
【生效日期】1993.12.29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
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 最后更新:2007年05月10日 10:4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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