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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2007年05月08日 14:44 | 作者: | 阅读596 次 | 字体: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序言
一、我国法律的体系和层次
1、宪法:根本大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区别与联系: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8)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9)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第21号令,2000年1月1日)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4月4日)
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1日)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2000年6月30日)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2001年5月31日)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
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
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发改委18号令,2002年2月1日)
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年8月1日)
1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2004年8月1日)
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
1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5月3日)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2004年7月12日)
15、《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60号,2003年9月1日)
1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6号)

第一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规模和条件
一、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招标人依法成立
2、 履行审批手续
3、履行核准手续
4、落实资金来源
5、图纸资料齐全

第二章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一、招标资格
(一)自行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救灾的
2、利用扶贫资金使用农民工的
3、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且符合资质的
5、在建追加且中标人仍具备能力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
(一)确定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的范围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5)时间和费用不同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方式
1、资格预审:投标前
2、资格后审:开标后
(二)资格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 投标

一、投标人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五条:是响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保证金
《七部委局30号令》第三十七条: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
1、投标函部分
2、商务部分
3、技术部分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先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再投标
4、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泄露、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2、招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投标人协商抬价压价,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四)项目拟分包情况
七部委局30号令第36条: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但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四、投标文件送达,补充、修改或撤回
1、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
(一)开标时间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地点相一致
(三)主持人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四)参加人
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一般还可以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五)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开标前,应先验证出席开标会议的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顺序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5、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开标记录。
(六)无效投标文件(30号令第五十条):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评标
(一)相关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有关规定:
1、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组建;
2、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3、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4、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a、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d、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条件(29号令):
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评标原则和纪律
1、评标原则
• 竞争择优
•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 质量好,履约率高,价格、工期合理,施工方法先进
• 反对不正当竞争
2、评标纪律
•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
•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守德;
• 评委应当廉洁、自律;
• 评委和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保密;

(三)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综合评估法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四)评标程序
1、宣布评标会议开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主持评标会议,公布评标委员会、投标单位及监督人员名单。
2、宣布评标工作纪律:监督人员宣读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承诺书。
3、介绍项目情况:主持人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宣读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提供评标所需材料,无关人员退场。
4、产生评委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
5、熟悉招标文件:评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评标方法、废标条件及评标标准等相关内容。
6、评 标: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按照量化评分表格,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在正式打分前,各评委应向评委会通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评委会主任负责整理汇总。
7、质询与澄清及项目经理答辩: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并签字确认;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答辩或面试考核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计算各评委评分,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对打分明显不合理的评委,应要求其当场澄清原因。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定标
1、确定中标后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特别提示,3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及订立合同
•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应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 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 最后更新:2007年05月08日 14:4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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