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大常委的紧急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张春贤书记:
尊敬的张书记,您好,冒昧来函,敬请见谅。
我是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廖卫,湖南省人。(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5111956 电话:13135070344 0731-2191681 )。我2007年4月24日,看到了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文号:湘组[2007]56号),我非常仔细的阅读了这个文件。我以为这个文件的某些内容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招考公务员的一些基本原则规定,而且明显存在漠视人权,搞身高歧视等违法现象,是全国各省市推进公务员招考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一次历史性倒退。因此强烈建议省委、省人大对这几个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责令相关部门修正这个通知中的某些内容。现就该文件的某些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具体指出如下:
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早在2005年1月就已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文号:国人部发〔2005〕1号),据该通知规定,考试录用公务员不再有身高等限制。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部门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编制的公务员的,男性身高应当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当1.58米以上。很显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考除司法警察编制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含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等)的国家是没有身高要求和限制的。这一点在全国各地基本都是这样执行的。比如前不久的江苏法检招考、江西法检招考、吉林法检招考、山西法检招考、四川法检招考、陕西法检招考等除了人民警察职位外都没有身高限制。而“湘组[2007]56号”文件却在第六项体检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要求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6米以上,更搞笑的是该文还公然还打着是依据“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精神而有此身高要求的。我以为,“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这三个部门作为党的组织机构和国家司法机关不仅歪曲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精神,且联合通知还直接与国家规定相违背,是明目张胆的搞身高歧视,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直接挑战和公然违反,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我们的相关部门(如省高法、省检)却是直接限制和漠视公民的人权(发展权、劳动权),如此行为令我们广大普通群众心寒。
综上,因情况紧急(报名工作5月10日结束),关系广大考生权益,我作为湖南的一名普通公民,特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提请省委、省人大常委对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高级人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湘组[2007]56号”通知进行审查并修正。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廖卫律师
2007年4月28日于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