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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7年04月30日 13:59 | 作者: | 阅读3236 次 | 字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高法电[2007]112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084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9629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813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135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发布数据,200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1982元/月),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896元(1825元/月),徐州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191元(2433元/月)。


| 最后更新:2007年10月28日 11:01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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