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
原告:高庆于,男,汉族,36岁,住宿州市甬桥区---,电话---;
被告: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撤消--字---号拆迁许可证;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不具备拆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字---号拆迁许可证所涉土地没有经过依法征用,不能有偿转让。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与宿州市国土局出让土地合同无效,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并未取得有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仍属于集体所有。
该拆迁行为不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告没有审查拆迁许可证的许可前提,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拆迁,不应当许可拆迁。
二、拆迁范围超出批准用地面积,拆迁许可证有重大瑕疵。
对于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综合楼项目,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用地20836.8平米,而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面积是22854.2平米(据委托人组织测量),超出批准用地2017.4平米。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违法。
拆迁认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宿州市政府宿政秘(2000)16号《关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至17条,宿州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该通告不属于地方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停止执行。
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的拆迁方案以宿州市政府宿政秘(2000)16号为拆迁赔偿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以拆迁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