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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法院首次依据心理测试报告作为案件判决依据
2007年04月16日 22:37 | 作者: | 阅读518 次 | 字体:

沛县法院首次依据心理测试报告作为案件判决依据

加入时间:2007-04-06


本网徐州讯:近日,沛县法院依据徐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心理测试报告,驳回了原告梁训绍对蔡敬侠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沛县法院首次依据心理测谎报告作为定案依据,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王开尘与被告蔡敬侠原系夫妻关系,蔡敬侠于2005年8月19日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结果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3月27日,蔡敬侠第二次起诉离婚,同年7月5日双方协议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涉及债务问题。

2005年9月1日王开尘向梁训绍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为:借人民币14000元,年息1.5%,借期一年,到期还本付息。2006年3月30日王开尘向梁训绍补写借条一份,内容为:2004年三次借人民币7000元整,用于去山东联系工程。

2006年7月18日,梁训绍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开尘、蔡敬侠二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王开尘对此无异议,而蔡敬侠表示对两笔借款均不知情,且两笔借款均发生在蔡敬侠提起离婚诉讼期间,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还款。双方各执一词,且都无确凿证据,一时难以辨别是非。为了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在法院的引导下,双方均同意以心理测谎报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徐州市公安局的测试报告,结合两笔债务均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特殊性,法院最终支持梁训绍对王开尘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但同时驳回了梁训绍对蔡敬侠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沛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马道文 王帅


| 最后更新:2007年04月16日 22:3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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