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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贾汪法院审理贩卖毒品案
2007年04月16日 22:35 | 作者: | 阅读449 次 | 字体:

徐州贾汪法院审理贩卖毒品案

加入时间:2007-04-06


本网徐州讯:昨日,贾汪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四名被告人鹿某、姜某、李某、吕某因多次贩卖K粉和摇头丸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不等。

被告人鹿某27岁,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因本人自己吸毒,认识一些吸毒的不良青年。2006年10月间,得知有人需要购买K粉、摇头丸的信息后,萌生了贩卖毒品谋利的念头,安排不满18岁未成年人姜某、李某、吕某前往送货。被告人鹿某先后10次卖K粉40包(含氯胺酮成分18.8克)、摇头丸7粒(含N-甲基-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成分2.24克)。

据悉,三名未成年人从犯姜某、李某、吕某其家庭在对他们的管教中存有缺陷,其中姜某、李某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单亲母亲过于溺爱,疏于管教;被告人吕某父亲长期在外打工,父母未尽到教育职责,致使他们离开学校后,接触不良青年鹿某,跟着鹿某贩卖毒品、混吃混喝,走上犯罪道路。

贾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鹿某、姜某、李某、吕某结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鹿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贩卖毒品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李某、吕某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且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鹿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姜某、李某、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文章出处: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岳敏 郑菊


| 最后更新:2007年04月16日 22:3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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