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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03月08日 09:45 | 作者: | 阅读450 次 | 字体:
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对于社会上反映的行政机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答:《条例》规定: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二是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问:目前在一些地方超编进人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条例》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答: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为解决现实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同时,对超编进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问:如何规范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答: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管理,历来是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由于各地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宜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同时,为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加大管理的力度,《条例》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问:《条例》的约束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条例》一方面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为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最后更新:2007年03月08日 09:4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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