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站 南京站 上海站 北京站 济南站 杭州站 天津站 广州站 福州站 成都站 贵阳站 镇江站 常州站 无锡站 苏州站 宿迁站 盐城站 扬州站 潍坊站 洛阳站 台州站 柳州站 遂宁站 太仓站 常熟站 江阴站 泰州站 深圳站 泉州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机关事业单位 > 基本法规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  
  徐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改...  
  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辞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  
  人事部关于回国(来华...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相关文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7年03月08日 09:24 | 作者: | 阅读407 次 | 字体: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7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按赞成键,可以按反对键,也可以按弃权键。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 最后更新:2007年03月08日 09:24 | 打印 | 关闭
 

新中律师网Build By新中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滨建大厦四楼东 邮编:214434

联系我们:sj@xzlsw.com    本站法律顾问: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 更多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