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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术后检查不完善 12年后被判赔偿
2007年03月06日 09:04 | 作者: | 阅读365 次 | 字体:

医院术后检查不完善 12年后被判赔偿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3-02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8月,当杨侠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鼓足勇气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时候,她也许对自己的举动更多地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但时间到了2007年2月28日这一天时,她已经完全打消了心中的所有顾虑,因为她赢得了这场诉讼的胜利,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她损失20000元。


当年仅5岁的杨侠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于1994年10月31日入住徐州某附属医院胸外科。同年11月,该院为杨侠实施了“闭式房缺褥式缝合术”,后杨侠出院。

此后,虽然杨侠稍剧烈活动便感胸部不适,但未引起重视。2006年6月,杨侠又至该院检查时,心脏超声检查显示“房间隔缺损(两处)”。这时,杨侠似乎对自己的胸部不适找到了症结所在,她认为“房间隔缺损(两处)”系12年医院手术不当所导致的。换言之,在杨侠看来,医院12年前不仅未治愈她原先存在的房间隔缺损,反而又增加了一处。对杨侠的说法,医院自然无法接受。2006年8月,杨侠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在诉讼期间,徐州市医学会对该病例技术鉴定认为:1、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2、12年前采取本手术方法不违反医疗原则。3、目前患者房缺残余漏,确认系医源性因素所致,无依据。4、术后相关检查不完善。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之规定,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杨侠因先天性心脏病入住被告徐州某附属医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由于术后被告未给杨侠进行完善的检查,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心脏仍有房间隔缺损,从而延误了治疗,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一定损害。虽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杨侠需继续手术治疗及实际困难等具体因素,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医院赔偿杨侠损失2万元。


| 最后更新:2007年03月06日 09:0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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