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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徐州市政(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02月25日 09:15 | 作者: | 阅读564 次 | 字体: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徐州市政(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15
徐政办发 〔2006〕 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各部门和行业的政(行)风建设工作,规范管理政(行)风监督员的行为,强化民主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市政府纠风办制定的《徐州市政(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政(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各部门和行业的政(行)风建设工作,强化民主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政府纠风办聘请的政(行)风监督员和市各部门、行业聘请的政(行)风监督员。
 第三条 市政(行)风监督员聘请的程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政府纠风办的要求推荐人选,征得本人同意后,将推荐名单报市政府纠风办。经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纠风办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员名单。
 部门和行业政(行)风监督员聘请的程序:各部门、行业按照政(行)风监督员条件和结构要求,确定人选,报市政府纠风办备案,由各部门、行业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各自网站将监督员名单、联系方式予以公布。
 第四条 政(行)风监督员的结构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三分之一,专家、知识分子占三分之一,部门和行业服务对象占三分之一。
 第五条 政(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 1.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热心政(行)风建设工作;
 2.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富有正义感,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 4.善于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 5.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检查、调研等活动,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
 第六条 政(行)风监督员的职责:
 (一)对全市或各部门和行业政(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政(行)风建设工作的评议和考核工作;
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群众对政(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纠风办和聘请部门、行业反馈;
(三)宣传政(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目标和任务;
(四)反映干部群众对政(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第七条 政(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 (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
(二)出席或列席有关会议,了解政(行)风建设工作的部署,听取情况通报,参加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研讨;
(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与整改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
(四)在政(行)风评议活动中,对被评议单位发表评议意见;
(五)办理市政府纠风办或部门、行业委托的有关事项时,在监督范围内,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 第八条 政(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政府纠风办或聘请部门、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实事求是地监督检查各部门、行业开展政(行)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秘密。
 第九条 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市政(行)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行业负责本单位聘请的政(行)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 (一)为政(行)风监督员提供学习资料,定期组织政(行)风监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行)风监督员的工作水平;
 (二)建立政(行)风监督员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
 (三)负责政(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联络协调;
(四)加强与政(行)风监督员工作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参与监督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五)加强业务指导,使政(行)风监督员及时了解全市及部门、行业政(行)风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明确督查工作要求;
(六)及时向政(行)风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不定期召开政(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情况;
(八)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政(行)风监督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条 政(行)风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决市政(行)风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明查暗访等活动的必要经费。各部门、行业负责解决本部门、行业政(行)风监督员参加活动的必要经费。
 第十一条 市政(行)风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可以继续聘任。到期未续聘,作自然解聘。
 第十二条 对不适宜继续担任政(行)风监督员的人员,及时予以解聘。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最后更新:2007年02月25日 09:1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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