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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侵害进行反击 防卫过当仍须担责
2007年02月0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568 次 | 字体:

遭受侵害进行反击 防卫过当仍须担责

加入时间:2007-02-05


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按30%的比例赔偿受害人孙某各种经济损失计18592.88元。

2004年7月5日深夜24时许,杨某在徐州市九里区庞庄工人村天泰超市北自己经营的烧烤摊正常经营时,孙某带领刘某等四人酒后找到杨某,称其摩托车在附近丢失,要求杨某帮忙寻找,并称如找不到就要杨某赔偿一辆新的,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撕打。后在多人殴打杨某的弟弟、孙某推搡杨某的母亲刘某时,被告人杨某用啤酒瓶击打孙某的头面部,致孙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撕裂伤。后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自己和家人人身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其持啤酒瓶击打他人头面部且造成他人重伤的损害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邱兆云 张媛媛


| 最后更新:2007年02月05日 00: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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