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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收购脏物 徒获拘役并罚金
2006年12月22日 00:00 | 作者: | 阅读665 次 | 字体:

贪便宜收购脏物 徒获拘役并罚金

2006-12-22


本网徐州讯:近日,新沂法院审结一起收购赃物罪。被告人李某贪便宜明知赃物而收购,案发后,脏物归还失主,李某徒获拘役和罚金。

2005年5月14日,张某、顾某某和卞某结伙在如皋市如城镇开发区某宿舍楼下盗窃一停放在此的白色豪爵海王星125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0元)。三人将该车运回新沂市,以远远低于该车市价的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李某明知是赃车但仍予以收购。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故以收购赃物罪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其所购脏物也于案发后归还给了失主。

文章出处:新沂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爱春


| 最后更新:2006年12月22日 00: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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