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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抓捕用暴力 盗窃转化成抢劫
2007年01月08日 00:00 | 作者: | 阅读602 次 | 字体:

抗拒抓捕用暴力 盗窃转化成抢劫

2007-01-08


本网徐州讯:一名少年小偷在盗窃的时候被主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主人打伤,孰不知这样就由盗窃转化成了抢劫。近日,徐州市丰县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16岁的被告人宗某某,系初二学生。2006年11月11日上午11时许,宗某某翻墙进入本村村民邵某某家,在其家中的商店里进行盗窃。在盗窃的过程中被邵某某发现。宗某某为抗拒抓捕,将邵某某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赶来,当场予以抓获。案发后,宗某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针对本案具体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考虑到宗某某是在校学生,且案发后宗某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宗某某一再表示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为了教育、挽救少年犯,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根据中学生的犯罪特点,法院延伸审判教育功能,寓教于审,认真做好少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为此,法官们邀请了公诉人、辩护人、学校、村委会、被害人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就对周文举如何量刑征求各方意见。参与听证的各方面均表示被告人周文举在案发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改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入他人在户内所开的商店盗窃财物,系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家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通过召开庭审听证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该院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建议学校让宗某某继续学习。学校也同意保留其学籍,并落实了相应的帮教措施。庭审结束后,各方面对法院的审判都感到非常满意,其家庭及所在学校、村委会还表示愿负监护、帮教责任。最终,这起在校中学生抢劫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丰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秋苏


| 最后更新:2007年01月08日 00: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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