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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拷问邻里情 屋受损害树应砍
2007年01月1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613 次 | 字体:

槐树拷问邻里情 屋受损害树应砍

2007-01-11


本网徐州讯:俗话说“邻里亲赛如金”,邻里之间本应当和谐相处。左邻先栽了树,右舍后建了房,本来都是正常的事。可是一对邻居却为此打起了官司,结果是先栽树的左邻因为影响右舍房屋的安全而不得不砍掉自己的树木,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庆祝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将给原告周超造成危害的槐树予以清除。

原告周超与被告白庆祝系东西相邻的邻居,周超住在白庆祝的西面。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周超、白庆祝两家平日的关系一直相处融洽。1996年夏天白庆祝在其宅基地最西面与周超的宅基地相距不到1米处种植了一棵槐树。2001年8月,周超在其宅基地东面建造东屋,其时白庆祝所栽的树尚未长成,离周超的新建的房屋有一定的距离,并不影响房屋。但是后来随着树木的迅速生长,槐树的上躯干逐渐歪曲与周超的房屋有了一定接触,给周超的房屋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将房屋上面的瓦挤掉了几片,且墙壁也受到不良的影响,有了裂缝。看见白庆祝的歪脖树对自己的房屋有了危害,周超就找到白庆祝,要求白庆祝砍掉槐树。但白庆祝却以槐树尚未成材为由加以拒绝,甚至还反唇相讥说他的槐树是先栽的,反而是周超后建的房屋影响妨碍了槐树的生长,周超应当扒掉房屋才行。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昔日的邻居反目成仇,成了冤家。周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白庆祝清除槐树,消除危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超与被告白庆祝相邻居住,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停止侵权。白庆祝虽然栽树在先,但其槐树现在已对周超的房屋造成危害,侵犯了周超的相邻损害防免权,应对给周超造成危害的槐树予以清除。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丰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秋苏


| 最后更新:2007年01月11日 00: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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