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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联手“唱大戏” 双双均获刑
2007年01月17日 00:00 | 作者: | 阅读590 次 | 字体:

二人联手“唱大戏” 双双均获刑

2007-01-17

 

本网徐州讯:二人联手“唱大戏”,双双均获刑。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周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某找到周某预谋抢劫装载机,于2006年6月12日夜,王某、周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刀、绳子、胶带等到新沂市一镇沙场,持刀威胁在沙场看护房内的看护人员李某索要装载机钥匙,因没有找到钥匙,王某、周某将李某捆在床上,用胶带封上其嘴,抢走手机一部,并将李某看护的一台装载机强行开走。后王某联系,将装载机销往河北省,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分给周某人民币3万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装载机价值人民币14.24万元。案发后,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装载机追回,装载机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周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将装载机追回,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因此,王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周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文章出处:新沂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徐洁 王平


| 最后更新:2007年01月17日 00: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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