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侵犯财产罪 > 律师视点
推荐文档
  浅谈强行拆迁的预防(zt)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以批...  
  
 
热门文档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以批...  
  略论盗窃罪  
  盗窃罪、抢夺最、诈骗...  
  采用轻微暴力获取财物...  
  利用“变钱”方法秘密...  
  对侵财类犯罪立案数额...  
  10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盗卖160个QQ号被判刑 ...  
  关于被告人程某某被起...  
  
 
相关文档
  
 
对侵财类犯罪立案数额最高法和最高检应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2006年12月14日 12:25 | 作者: | 阅读680 次 | 字体:

对侵财类犯罪立案数额最高法和最高检应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坚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产物,97刑法在立法上与79刑法相比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一些犯罪在立案数额上缺少明确的界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很多问题,特别在侵财类犯罪的界定上,这一点更为明显,下简要析之。
一、现行侵犯财产犯罪在法律规定中的主要问题
97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共设定了十二个罪名,分别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哄抢罪和侵占罪。这十二个罪名中除抢劫罪在构成犯罪上没有犯罪数额和情节方面的限制,其它罪名均有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97刑法对这些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近些年来各地司法机关执行的立案标准,除1998年3月26日以法发[1998] 3号文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侵财犯罪中的盗窃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外,其它立案标准或是97刑法施行之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或是由各地(省级)司法机关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台的立案标准,这在司法形式上对涉案当事人是极不严肃的。
依照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最后的判决。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确定的是公、检、法协调配合、相互监督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和抓捕案犯;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则作为裁判机关依照法律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确定适当的刑罚。在这一制度设计下,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法院审判前事先判断的问题,这一判断要解决违法行为人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下,这一判断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进行的。
这在逻辑上就形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是否构成侵犯财产犯罪在犯罪构成的数额和情节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应的司法机关又缺少统一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如何判定违法者是否有罪?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违法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是有权判断还是无权判断?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大事,有关专家多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只是希望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我们姑且按照现行制度的设计,确定这一判断为有权判断,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样存在一个误区。这一误区是一方面我国的刑事政策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公安、检察两部门又缺乏可以依赖的司法解释进行执法,无法确定是否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使法律无所依从,形成“恶法”。针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缺位问题,各地司法机关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或是由本地区(指省一级)公检法联合发文出台有关侵财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或是由本地区法院单独出台相应的立案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现存的尴尬状况。但此类文件在法律效率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各地区制定的标准各不相同,有的相差很大,这里既存在地方经济差异的问题,也存在对一种犯罪社会危害性认识的不同,从而产生在制定立案标准上的差异。二是各地区制定的立案标准并未涵盖所有的罪名,一些种类的犯罪并没有在相关规定中做出明确规定,给基层办案带来了重重问题。笔者就曾在司法实践中见到过一犯罪嫌疑人因破坏育秧苗棚及秧种,造成损失价值359.10元获罪,涉嫌犯罪的 70岁老者被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于此类犯罪的判决,从刑法的规定上无错可挑,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全都具备,但就是由于没有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的规定,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社会危害性被我们的司法者淡漠了,其带来的危害就是机械执法。我想这样的判决,决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希望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执法者素质的不断提高,这样的判决会越来越少。
这一立法上的缺位和不严谨还不仅表现与此,由于在侵财数额和犯罪情节上的不确定,不仅使许多当事人(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同时也为某些司法工作者的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提供了借口。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鉴于当前刑法在侵财犯罪立案数额问题上存在的缺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必要对侵财犯罪的立案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一较为细致和系统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再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出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立案标准,从而使我们的执法依据更加完备与公正。在这一点上,1998年3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这一规定的出台对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使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更明确,执法效果更显著,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正。
二是在相应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基层的司法工作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立案标准的违法案件,应本着对案件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依照相应的司法程序逐级向最高法或最高检提出请示,由上级司法部门做出相应的批复,从而使上述情况得到较为妥当的解决,维护司法的公正。


| 最后更新:2006年12月14日 12:25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