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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12日 17:09 | 作者: | 阅读639 次 | 字体:

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徐政办发〔2003〕163号

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和完善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1〕 18号)、《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 〔2000〕 5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办〔2003〕 156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1998年12月1日起,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不得再购买商品住房等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职工解决住房实行个人购买,单位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条 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改制资金后,其余额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对现有住房补贴资金不足或没有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条 计发住房补贴的对象是: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1998年12月1日(含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无房职工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享受实物分房、未得到单位资助购建住房和未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

对原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退出其租住的公有住房,视同无房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是指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第五条 享受住房补贴后的职工家庭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第六条、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90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四)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

(五)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职级,对应上述标准执行;

(六)按技术职称聘用的人员,参照同级行政职务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聘用的中级职称人员由本单位确认,聘用的高级职称人员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从2003年7月1日起,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300元调整为450元,工龄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5.40元调整为8.10元。

对按原补贴标准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原则上不再补发。

第八条 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方式:

(一)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计算公式:补贴金额(元)=450(元/m2)×补贴面积(m2)

(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其面积差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差额补贴(元)=450(元/m2)×面积差(m2)

面积差=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计算公式:工龄补贴额(元)=8.10(元/m2)×1992年(含1992年)前的工龄×补贴面积(m2)

(四)工作年限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仍按全额发放,超出实际工作年限的购房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职工如不能偿还未抵扣的购房补贴,应迁出所购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九条 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与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发放方式。

(一)无房老职工2000年6月30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算公式:

补贴金额(元)= 〔基准补贴450(元/m2)+工龄补贴810(元/m2)×1992年(含1992年)前的工龄〕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2000年6月30日前实际工龄。

(二)单位为无房老职工2000年7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由12%调整为13%,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第十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第八条发放方式执行;企业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以上两种发放方式中选择一种。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可在规定的标准内,研究制订适合本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企事业单位实施的房改政策在上述调整政策范围内,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批。房改政策调整超过上述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1998年12月1日(含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由12%调整为13%,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计算公式:月缴存额(元)=月缴存基数×住房补贴比例13%。各单位在接收新职工的同时必须及时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的银行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开户手续,并按月足额汇缴。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必须到位。

第十三条、单位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存入市房产管理局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照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老职工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逐步兑现。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房时,可一次性或分期将购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人);不购买住房的,单位将补贴资金存入市房产管理局在委托银行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在职工离退休时(含已离退休职工),直接发给本人货币补贴款。

第十四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单位在发放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时要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把关,做到先急后缓,有序发放,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要做好职工家庭住房普查登记和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程序:

(一)职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徐州市市区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核准表》;

(二)单位对职工个人和配偶的住房、职务、职称、工龄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后,计算职工个人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金额,并张榜公示10天;

(三)职工持单位签章的《徐州市市区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核准表》,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购房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离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四)单位将补贴资金存入市房产管理局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专项资金帐户;

(五)职工领取并填写《徐州市住房基金用款申请书》,所在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后,到市房产管理局计财处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六条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继续进行实物分房、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等情况的单位,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负责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最后更新:2006年12月12日 17:0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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