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种子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04-04
近几年,我市种子生产稳步发展,确保了种子市场的稳定和农牧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全市农村牧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但是也存在未按时申报材料、违规争夺生产基地、生产田技术管理不规范、不履行合同等问题。为了做好2006年的种子生产管理工作,依据《种子法》、《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种子生产主体,规范生产组织体系
种子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组织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生产。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必须具有经营所生产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生产该品种的必备条件。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必须具有经营所生产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生产该品种的必备条件。受委托方必须是在赤峰市注册3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且具有经营所生产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对所生产的种子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要签定委托协议,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进行生产。区外种子企业在我市生产种子的,要委托市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由市内注册3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提供担保,方可生产种子。严禁个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种子。
二、加强种子基地管理,建立合法有序的种子生产基地
生产基地的设立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协商议定。对于种子生产只涉及个别村民小组的,由相关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协商议定。种子生产需要设置空间隔离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相关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多数农民同意制种,少数不同意制种的农民要改种其它作物,避免影响大多数农民的利益。
生产单位与生产基地制种农户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生产单位与生产基地制种农户也可以同时预提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生产基地的行为发生,根据实际需要和种子生产前期投入情况,凡是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生产单位和制种农户双方各自提供违约保证金最高限额每亩100元以内,生产企业的100元保证金包括亲本种子款和地膜款。双方的保证金在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种子生产基地乡村组的合同签定单位负责实施,这部分保证金用于本基地制种农户的当年生产费用,在种子收购时扣回。如超出此限额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要责令改正,如造成基地生产秩序混乱或极坏影响的,将取消其生产资格。
生产基地要保持相对稳定。在《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有效期内,除原生产单位书面声明放弃生产基地或种子管理机构吊销《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外,其他任何生产单位不得到该基地落实生产任务。种子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生产基地的协调工作。
三、严格生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上报申请材料
要认真审核生产资质条件。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种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领取《备案登记证》的单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有与所生产种子相适应的烘干设备或晒场及仓储设施;
3、 生产面积与技术人员比例要符合《种子条例》的有关要求。
4、生产单位与生产基地近三年在我市从事种子生产活动中未出现不履行合同现象。
在《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的有效期内,生产单位未向种子管理机构备案要求继续生产,被视为放弃该年度生产。生产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
申请生产的品种可以使用品种代号,进行保密,但代号不得冒用其它品种名称。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的单位,应当将生产品种的真实名称与代号报送种子管理机构,市及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名称秘密。
2、申请单位《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近期注册资本证明或财务审计材料;
3、生产品种介绍和品种审定或认定证书。生产授权品种或者转让品种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拟定销往区外或接受区外生产单位委托生产的种子,应当是国家或省、市、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4、种子田间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明;
5、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8、辖区种子管理站出具的生产单位和生产基地近三年在我市履行合同情况证明;
9、生产地点隔离和生产条件等情况介绍;
10、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11、生产合同(使用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12、委托制种的,需提供委托协议书;
13、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4、外省在我区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活动,应当提供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诚信守约等情况证明。
除申请表单附外,其它申请材料用A4纸按以上顺序认真装订。
各地区种子管理站要及时受理审核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按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上报。市站受理生产计划申报的截止日期是3月31日,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未按时申报生产计划的,各级种子管理站不予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四、做好种子生产监督管理,保护制种农民和生产企业利益
生产单位要按照《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种子生产必须执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保证种子质量的有关规定。未按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保证种子质量的有关规定生产种子的,要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报废处理。
种子生产单位要制作并保存生产档案,档案应当使用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的档案文本,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情况、技术负责人、检验检疫记录、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并附生产单位技术指导、生产合同等材料。生产档案要由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委托人和制种农民负责人共同签字。
委托或直接组织生产的企业繁育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承担生产种子的农民应当经过培训,获得种子繁育技术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生产活动。
生产单位未按《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规定,生产品种与申报品种不符的,按生产假种子处理;实际生产面积超过申报面积误差10%以上的,按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处理。
望各旗县区种子管理站及时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各生产单位及种子生产基地,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2006年的种子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