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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2月06日 15:16 | 作者: | 阅读467 次 | 字体:

江苏省农林厅文件

苏农业[2006]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管理工作,种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逐步好转。但是,部分地区种子市场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者的素质仍参差不齐,以良种充原种,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推、非法生产经营和许可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结合我省今年有一批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重新核发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市场管理的主体。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种子经营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外),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凡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
已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许可证载明的申请注册资本,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或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证明;初次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者,在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合法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检验员资格证书,其工作单位应当与申请单位一致;申请者具有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应当与种子经营的种类、数量相适应(详见附件1)。种子检验等技术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及时变更相关内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必须提交产地检疫证明和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证明。
种子生产应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常规作物原种生产必须用育种家种子直接繁殖,或按“三圃制”、“二圃制”进行生产。申请原种生产时,其基础种应当来源于备案验收合格的种源,繁殖育种家种子或建立株行圃、株系圃的单位或个人应将繁殖品种、地点、面积在播种后10日内报省种子站备案(常规作物基础种备案验收申报表见附件7),并按“三性”(典型性、一致性、丰产性)、“四型”(株型、叶型、穗型、粒型)、“五色”(叶色、叶鞘色、颖色、稃尖色、芒色)、“一期”(生育期)组织验收合格。申请杂交种子生产的,应提供亲本种子质量合格证明和隔离区的情况证明;外省在江苏直接组织或委托生产的杂交组合,其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江苏的,应提供预约生产合同并明确种子收购及去向和风险责任;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坚持标准,认真审查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第一关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同志承担审核工作。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申请条件和要求,公布办理结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不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不得采用双重标准或降低标准,坚决杜绝“人情证”、“关系证”。严禁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审批机关或为申请者说情打招呼等不按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发证的行为。
二是坚持审批标准和审核程序的规范化。审核人员必须对企业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查验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资格、资产设备产权证明以及品种授权书、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基础种(原种、株行株系种、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原件,逐项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现场审核情况表(见附件4、附件5)。申请现场审核情况表由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规范使用审核单位印章。
三是坚持审核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先预审、后会审,明确审核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审核、审批具体承办人员资格,依法查处违法发放种子许可证的相关责任人员。
三、跟踪监管,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根据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在种子生产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抽查,对去杂、去劣、隔离条件、去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严格履行种子生产合同,督促种子企业按种子收购指导价收购,做到依法生产,按程序生产,合法收购。
根据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对领证企业实行跟踪检查和抽查,重点对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条件,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基本设施和种子检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经营网点、场所和经营品种的包装物、标签、标识及质量指标、宣传广告及企业经营管理档案、质量档案等进行逐项核查。通过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其经营状况,记录违法经营行为,实行“登记制度”或“信誉等级”制度。促进种子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结合我省第一批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的重新核发工作,我厅将对全省种子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进行逐个核查,要督促各企业对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条件的认真整改,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收回或撤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管理水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依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认真把许可审批、跟踪管理、过程监督、市场查处等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创新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办等协作机制,确保种子管理工作不缺位、不越位。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纠正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经常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随时掌握发照情况,建立档案,积极指导,主动监管。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该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依法吊销,触犯刑法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落实种子许可监督管理的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公正执法,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为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种子市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证指南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办证申报证明材料目录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办证申报证明材料目录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现场审核情况表
5.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申请现场审核情况表
6.种子技术人员变更申请表
7.常规作物基础种备案验收申报表

附件1: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证指南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一)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二)外商投资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产和生产、检验设施。其中: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3、具有必要的仓储设备、检验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即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在种子播种6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对照申请领证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人和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种子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持原证按申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申请领证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验资报告);
(三)种子质量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包括审定或生产试验的情况说明。
1、生产常规作物原种的应提供基础种(原种、株行株系种)备案验收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2、生产杂交作物种子的应提供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纯度鉴定报告和室内检验报告,代繁代制的应提供预约生产合同,明确种子收购及去向和风险责任;
3、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4、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在生物安全证书规定区域生产并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的《质量手册》及相关制度。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一、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一)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和从事进出口业务以及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企业,其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发放。
(二)经营范围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三)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相关配套规章规定,具体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的相关条件和资质如下:
1、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种子检验员、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经营粮食作物种子晒场和库房面积分别为300平方米以上,经营蔬菜花卉种子晒场和库房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以上;
(4)种子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5)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种子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和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见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6)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具有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计量包装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种子加工设备,能满足所经营种子的加工要求。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检验员2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4)种子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5)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种子检验室4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
(6)种子加工厂房150平方米以上,具有成套种子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以下主机: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窝眼筒清选机(加工小麦、水稻必备)、分级机(加工玉米必备)、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电脑计量包装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具有与之相配套的输送、除尘、电控等系统。以上设备应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连线设备要规范配置,实现精选、分级、包衣、计量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种子加工能力与经营数量相配;经营棉花种子的须配备棉子脱绒设备。
3、申请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4、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包括人员、设施、育种材料);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繁育基地;
(5)有5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有经省部级农业种子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6)有种子晒场和仓贮设施各1000平方米以上;
(7)有成套种子加工设备,主要包括以下主机: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窝眼筒清选机(加工小麦、水稻必备)、分级机(加工玉米必备)、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电脑计量包装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具有与之相配套的输送、除尘、电控等系统。以上应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连线设备要规范配置,实现精选、分级、包衣、计量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种子加工能力与经营数量相配;经营棉花种子的须配备棉子脱绒设备;
(8)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
(9)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和商品注册商标。
5、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它农作物种子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其他条件参见前四款。
三、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对照申请领证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具体审核人和审核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形成审核报告,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证的,应当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持原证按申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变更项目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申请领证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验资报告);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必须在申请企业供职);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七)自有品种的证明;
(八)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外商投资的农作物种子企业,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十)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十一)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进出口业务的种子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批准文号。
五、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及经营销售网点登记注册要求
(一)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二)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农农发[2001]20号”文件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在经营范围中核准“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
(三)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的种子经营销售网点(包括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内委托,受委托的经营者凭营业执照、书面委托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并不得再委托。
种子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清单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以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应配备:
1、钟鼎式、横格式分样器各一套
2、套筛1套(含筛选振动器)
3、光照发芽箱1台
4、电热鼓风干燥箱1台
5、快速水分测定仪1台
6、粉碎机1台
7、电子天平(1/100克、1/1000克、1/10000克)各1台
8、抽湿机1台
9、电子秤1台
10、电冰箱1台
11、显微镜1台
12、培养皿、放大镜、干湿度计、干燥器、化学药剂、玻璃器皿、铝盒、扦样器、操作台等设备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应配备:
1、钟鼎式、横格式分样器各一套
2、套筛1套(含筛选振动器)
3、光照发芽箱3台或控温发芽室一间
4、电热鼓风干燥箱2台
5、数粒仪1台
6、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
7、粉碎机2台
8、电子天平(1/100克、1/1000克、1/10000克)各1台
9、抽湿机2台
10、电子秤2台
11、电冰箱1台
12、显微镜2台
13、培养皿、放大镜、干湿度计、干燥器、化学药剂、玻璃器皿、铝盒、扦样器、冷藏样品柜、操作台等设备
三、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和进出口业务及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农业部的有关规定配备检验仪器设备。

附件2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报证明材料目录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报证明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

页数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

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

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权属证明

 

 

 

 

 

5

种子晒场情况或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

种子生产地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7

基础种子来源证明

 

 

 

 

 

8

品种权人授权证明

 

 

 

 

 

9

品种介绍,已审定或进入生产试验证明

 

 

 

 

 

10

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1

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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