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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检务公开内容
2006年04月19日 00:00 | 作者: | 阅读329 次 | 字体:

侦查监督部门检务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2006-4-19   

1、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2、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

3、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以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其他需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5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7、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8、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9、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施监督。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10、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或移送决定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 最后更新:2006年04月19日 00: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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