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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部门检务公开内容
2006年04月19日 00:00 | 作者: | 阅读455 次 | 字体:
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职责:
一、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
二、 负责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负责监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工作程序:
《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派驻劳教检察工作流程》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目前,此四个流程正待高检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后下发执行);监所检察部门的办理案件分别参照《江苏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工作流程(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执行。
办理的重要事项:
办理、转办刑事申诉案件。派出检察院负责办理其管辖范围内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其他派驻监管单位的检察人员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后,应当移送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承担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检察监督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羁押情况通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定期检查通报等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和制度。负责受理和处理关于超期羁押的投诉。
附:省检察院相关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的若干意见》:
为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和主要任务是: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密切协作、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是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的职能部门。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没有设置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机关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四、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列席工作会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等方法。
五、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一)法律文书、相关材料不全或有错误,未及时向原审批、决定机关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的;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不健全,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行政奖励不当的或对应当适用行政奖励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适用行政奖励的;
(五)对依法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向原审批、决定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意见的;
(六)对暂予监外执行即将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或法定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裁定、决定收监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
(七)对社区矫正执行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和通知原审批、决定机关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将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
(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的;
(十)其他需要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
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原审批、决定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一)移送社区矫正的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司法奖励不当的;
(四)对法定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收监执行的;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裁定、决定收监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
(六)其他需要向审批、决定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
七、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发现社区矫正活动或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查明事实,弄清原因,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告之纠正结果;对拒不纠正的,应当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以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须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八、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又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九、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认真调查处理,该立案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十、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省辖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综合上报当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及法律监督的情况。
十二、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的重要情况,所在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层报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十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使用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及时将副本或复印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备案,上一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审查指导。
十四、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本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2004年3月1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办案环节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细则》:
为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效预防和纠正检察办案环节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具体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督,办案部门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规定的工作机制,保证检察办案环节不发生超期羁押。
二、监所检察部门是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羁押期限的职责,督促检察办案环节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办案人员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案件,应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确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在法定羁押期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检察机关内部请示案件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上级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请示答复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五、对经过侦查或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及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
六、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过程中,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关于羁押期限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形成笔录存卷。
七、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时,应当把羁押的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的有权向检察院投诉。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都应当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并将告知形成笔录,与告知文书副本一并存卷。
八、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或者在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后,侦查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24小时内将《拘留决定书》(第四联复印件)或《逮捕决定书》(第四联复印件)、《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送达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同属一个检察院的送一份即可,下同)。
九、在决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变更起诉、追加起诉、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后,公诉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24小时内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换押证》(第三联复印件)、《补充侦查决定书》(第三联复印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送达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或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十、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办案部门应当将有关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送达羁押地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或驻看守所检察室。羁押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羁押超期的,应当及时报告或通知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十一、已经建成计算机局域网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有关办案部门应运用局域网通报、查询羁押情况,提出纠正超期羁押意见。
十二、监所检察部门或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的登记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诉讼环节的变更、羁押起止时间以及变更情况等,案卡上应有明确登记,并在每月底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本院办理案件羁押人员的情况。
十三、监所检察部门和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坚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满提示制度。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3日制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满提示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逮捕时间、期限届满时间、是否已经延长办案期限等内容。
十四、办案部门接到案件提示函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五、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改变管辖、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变更起诉、追加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对于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或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所有审查起诉移送法院审判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送达时间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或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十六、各级检察院应当将检察环节遵守法定羁押期限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检察长对本院、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加强督办。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了解、检查本部门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检察长及时报告本院办案部门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十七、各市检察院每季度向同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报告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并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
十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投诉。
十九、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关于超期羁押的投诉,接受投诉材料或者将投诉内容记明笔录,并及时对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监所检察部门在投诉处理以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二十、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的诉讼环节和羁押期限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做到不隐瞒、不漏报;督促有关办案部门认真执行换押制度,发现办案部门不及时办理换押手续的,督促及时办理,对未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滥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手段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十一、驻看守所检察室要加强与看守所的联系,及时核实超期羁押人员的情况;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对不依法监管,不及时通报超期羁押情况,造成严重超期羁押后果的,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二、办案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一般的,由所在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通报、诫免谈话、调离等处理;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一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会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对于监所检察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纠正不力、隐情不报的,由所在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部门,视情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予以通报、诫免谈话、调离等处理;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一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会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
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职责:
一、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
二、 负责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负责监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工作程序:
《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派驻劳教检察工作流程》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目前,此四个流程正待高检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后下发执行);监所检察部门的办理案件分别参照《江苏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工作流程(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执行。
办理的重要事项:
办理、转办刑事申诉案件。派出检察院负责办理其管辖范围内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其他派驻监管单位的检察人员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后,应当移送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承担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检察监督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羁押情况通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定期检查通报等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和制度。负责受理和处理关于超期羁押的投诉。
附:省检察院相关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的若干意见》:
为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和主要任务是: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密切协作、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是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的职能部门。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没有设置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机关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四、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列席工作会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等方法。
五、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一)法律文书、相关材料不全或有错误,未及时向原审批、决定机关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的;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不健全,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行政奖励不当的或对应当适用行政奖励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适用行政奖励的;
(五)对依法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向原审批、决定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意见的;
(六)对暂予监外执行即将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或法定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裁定、决定收监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
(七)对社区矫正执行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和通知原审批、决定机关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将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
(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的;
(十)其他需要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
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原审批、决定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一)移送社区矫正的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司法奖励不当的;
(四)对法定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收监执行的;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裁定、决定收监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
(六)其他需要向审批、决定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
七、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发现社区矫正活动或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查明事实,弄清原因,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告之纠正结果;对拒不纠正的,应当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以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须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八、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又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九、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认真调查处理,该立案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十、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省辖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综合上报当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及法律监督的情况。
十二、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的重要情况,所在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层报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十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使用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及时将副本或复印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备案,上一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审查指导。
十四、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本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2004年3月1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办案环节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细则》:
为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效预防和纠正检察办案环节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具体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督,办案部门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规定的工作机制,保证检察办案环节不发生超期羁押。
二、监所检察部门是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羁押期限的职责,督促检察办案环节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办案人员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案件,应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确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在法定羁押期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检察机关内部请示案件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上级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请示答复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五、对经过侦查或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及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
六、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过程中,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关于羁押期限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形成笔录存卷。
七、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时,应当把羁押的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的有权向检察院投诉。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都应当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并将告知形成笔录,与告知文书副本一并存卷。
八、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或者在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后,侦查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24小时内将《拘留决定书》(第四联复印件)或《逮捕决定书》(第四联复印件)、《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送达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同属一个检察院的送一份即可,下同)。
九、在决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变更起诉、追加起诉、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后,公诉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24小时内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换押证》(第三联复印件)、《补充侦查决定书》(第三联复印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第二联复印件)送达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或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十、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办案部门应当将有关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送达羁押地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或驻看守所检察室。羁押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羁押超期的,应当及时报告或通知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
十一、已经建成计算机局域网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有关办案部门应运用局域网通报、查询羁押情况,提出纠正超期羁押意见。
十二、监所检察部门或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的登记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诉讼环节的变更、羁押起止时间以及变更情况等,案卡上应有明确登记,并在每月底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本院办理案件羁押人员的情况。
十三、监所检察部门和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坚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满提示制度。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3日制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满提示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逮捕时间、期限届满时间、是否已经延长办案期限等内容。
十四、办案部门接到案件提示函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五、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改变管辖、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变更起诉、追加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对于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或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所有审查起诉移送法院审判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送达时间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或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十六、各级检察院应当将检察环节遵守法定羁押期限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检察长对本院、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加强督办。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了解、检查本部门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检察长及时报告本院办案部门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十七、各市检察院每季度向同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报告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并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
十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投诉。
十九、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关于超期羁押的投诉,接受投诉材料或者将投诉内容记明笔录,并及时对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监所检察部门在投诉处理以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二十、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的诉讼环节和羁押期限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做到不隐瞒、不漏报;督促有关办案部门认真执行换押制度,发现办案部门不及时办理换押手续的,督促及时办理,对未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滥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手段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十一、驻看守所检察室要加强与看守所的联系,及时核实超期羁押人员的情况;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对不依法监管,不及时通报超期羁押情况,造成严重超期羁押后果的,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二、办案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一般的,由所在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通报、诫免谈话、调离等处理;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一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会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对于监所检察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纠正不力、隐情不报的,由所在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部门,视情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予以通报、诫免谈话、调离等处理;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一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会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

| 最后更新:2006年04月19日 00: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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