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案程序
推荐文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热门文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检察院、司法厅...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相关文档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2004年03月1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222 次 | 字体: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日期:2004-3-11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 最后更新:2004年03月11日 00:00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