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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龙凤化工厂超标排污案
2006年11月17日 20:56 | 作者: | 阅读751 次 | 字体:
环境标准
[案情简介]

石羊河流经甲省A县,在A县龙台镇码头村汇入龙台河。由于码头村水资源丰富,水质优良,1996年,经A县县政府和县轻纺局批准,在龙台镇筹建了县丝绸一厂。该厂是一家拥有缫丝规模8400绪,固定资产达二千余万元的国家缫丝中型企业。 在石羊河的上游,有几家企业――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和龙凤化工厂。天池造纸厂于1992年建成投产,是以废旧纸张为原料的小型再生造纸厂,年产量约一百吨。自投产以来,该厂非法向石羊河林凤河段排放了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黄色清洗液。龙凤化工厂是1994年年底筹建的芦酊生产车间,1995年2月投产,同年3月中旬停产。该厂在生产期间,非法向石羊河林风河段排放了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污水。A县的环境监测站曾对三家企业所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查,其结论为:排放污水的各项指标均大大超过《甲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由于上游河水将造纸厂和化工厂非法排放的高浓度黑色污水冲击至丝绸一厂的自备水取水区域,致使A县丝绸一厂四千余人的生活用水严重污染。根据A县卫生防疫站的采样检测,其结论为: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该水会产生不适感和厌恶感。丝绸一厂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只好组织民工打井取水,花去备种费用达18万余元。尽管如此,还是因为污染水体色度高,悬浮物过多,经处理仍无法达到A县丝绸一厂制丝用水的标准,致使其生产的生丝出现大面积颜色不整齐、夹花,为此,丝绸一厂蒙受经济损失达18万余元。于是,丝绸一厂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龙凤化工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A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认为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龙凤化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向石羊河排放大量污水,其排放污水的各项指标均超过 《甲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染了丝绸一厂取水资源,造成丝绸一厂的生产、生活道受损害,三被告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7日 20:5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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