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人身财产损害 > 环境保护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  
  室内环境污染十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  
  崔延亭、杜臣诉长春市...  
  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  
  庞宗林诉乌鲁木齐矿务...  
  屏南 谁该为环境污染...  
  宁夏瀛海公司盲目选址...  
  
 
相关文档
  
 
崔延亭、杜臣诉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排放污水污染案
2006年11月17日 20:54 | 作者: | 阅读726 次 | 字体:
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崔延亭、杜臣诉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排放污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 "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村村民崔延亭、杜臣等人所居住的二社,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每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扩大,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将崔延亭、杜臣等181人居住地区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为此,崔延亭、杜臣等人多次上访。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的反映后,对污水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染源,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崔延亭等人及小开元村村民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后因崔延亭等人对协议的内容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为此,崔延亭等181人于1998年4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南关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长春市中汽一公司属于中央直属企业,长春市环保局不具有对其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因此,判决对崔延亭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南关区人民法院认为,长春市环保局对中汽一公司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对崔延亭等人申请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应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判决责令长春市环保局在一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和西新乡政府之间的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作出处理决定。长春市环保局对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与法律规定相悖,遂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6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1998)南行初字286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崔延亭等181人的诉讼请求。



n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长春市环保局有无责令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及决定中汽一公司对崔延亭等人的赔偿责任的职权。首先,根据 《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率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见,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中,中汽一公司属于中央直属企业,长春市环保局是无权管辖的,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只能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其次,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应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但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如本案中中汽一公司与崔延亭、杜臣等人,他们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这种纠纷实质上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六、完善

(1)增强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1970年英国和加拿大成立了环境部;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了相当于部一级的环境局;在美国、日本,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权限更大,超过了一般的部,由政府首脑兼任该机构的首脑,如美国在总统执行署设立了环保局,日本设立了由国务大臣任长官的环境厅。

这种模式有利于环境保护机构确立环境保护部门独立和主导的地位,从而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体制常常因为各个部门相互牵制或争权夺利而削弱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地位。

(2)扩大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限。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7日 20:54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