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站 南京站 上海站 北京站 济南站 杭州站 天津站 广州站 福州站 成都站 贵阳站 镇江站 常州站 无锡站 苏州站 宿迁站 盐城站 扬州站 潍坊站 洛阳站 台州站 柳州站 遂宁站 太仓站 常熟站 江阴站 深圳站 泉州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银保担票 > 担保法规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  
  
 
相关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2006年11月16日 19:52 | 作者: | 阅读543 次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日期:2006年05月18日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431
【发布日期】2006.05.18
【实施日期】2006.05.18
(法函[2006]5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5]496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6日 19:52 | 打印 | 关闭
 

新中律师网Build By新中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滨建大厦四楼东 邮编:214434

联系我们:sj@xzlsw.com    本站法律顾问: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 更多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