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5 年 3 月 3 日 颁布
● 时效性 : 有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发 [1995]4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
( 1995 年 2 月 27 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行政处罚案件
1 、行政机关实施限制和剥夺相对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等,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行政机关实施限制和取消相对人特定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如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赔偿损失等,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行政机关实施制裁和侵害相对人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追缴非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行政处罚,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行政机关实施告诫和谴责相对人,使之受到精神压力的行政处罚,如警告和通报批评等,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 、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6 、行政机关实施的对相对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扣留、强制检查治疗等,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 、行政机关实施的对相对人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扣缴、冻结、变卖财物、强制进行药品、食品控制等,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 、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同时,对其人身或财产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件
9 、行政机关实施干预、截留、取消、限制法律法规赋予相对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及决定其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 、行政机关凡侵犯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国营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理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支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的,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 、集体企事业组织、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农业集体经营组织,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的经营自主权,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颁发许可证、执照案件
12 、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公安和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运输许可、驾驶许可、出入境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通行许可、枪支许可等有关证照,该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3 、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工商和贸易管理机关申请颁发生产经营行业的营业许可、生产许可、进出口业务许可等有关证照,该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4 、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资源管理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开采矿产资源许可、狩猎许可、捕捞养殖许可、采伐许可、野生药材采集许可等有关证照,该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相对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5 、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环境和卫生管理行政机关申请颁发排污许可、海洋倾废许可、饮食业卫生许可、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行医许可、卫生健康证明等有关证照,该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6 、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文化管理和出版管理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广播电视设施许可、音像出版发行许可、书刊印行许可、文艺、影视演出许可等有关证照,该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7 、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城市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现划、建筑、施工等方面许可,申办房屋产权确认、转移方面的许可,该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的,如计量器具许可、海关查验许可、核设施许可、金融业务许可等,相对人申请颁发有关证照,该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惑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9 、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或即将受到实际侵害,相对人已经向负有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排除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 、相对人之间因人身权、财产权被侵害或财产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仲裁,该行政机关拒绝仲裁或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发放抚恤金案件
21 、相对人认为具有领取抚恤金的法定条件,向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发放要求,该民政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拒绝发给,或没有依照法走范围、标准、数额、时限发给,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22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某种法律法观未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义务,如违法摊派、集资、收费、征调劳役等,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3 、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标准、程序、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如不按法定税种、税率征税超标准征收各类规费;未按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等,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4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不作为某种行为的义务,如违法要求企业不进行某项投资;不生产经营某种产品;违法禁止相对人从事某项职业或其他禁止性规定,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25 、行政机关实施的房屋、土地、专利、商标,山林等所有权及使用权确权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6 、城镇人民政府或主管行政部门,作出批准相对人建房、用地行政决定,相对人的相邻关系人认为该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7 、相对人对公证机关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有关拒绝、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变更公证书等公证行为不服,经司法行政机关复议,相对人对维持或撤销公证的复议决定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8、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户籍迁出、迁人变更登记证明;申请办理离婚、结婚、复婚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准生、独生子女待遇、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中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转移证等证明文件,该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9、行政机关实施的通报、通知、公告等方式就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0、相对人对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作出征收社会抚育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其他
3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政治权、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相对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行政诉讼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某种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可以不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制。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3、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因被免职或撤职,认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可以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被撤销、合并的企业,认为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原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