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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系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6年11月16日 19:13 | 作者: | 阅读669 次 | 字体: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系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苏劳社[2005]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省社会矛盾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系统预防、发现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与此同时,我省也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影响社会稳定因素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凸显出来。从劳动保障方面来看,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艰苦努力,各项工作都取得很明显的成绩,保持了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仍然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有的十分紧迫,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有的则需要通过长期艰巨努力、不断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劳动保障工作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核心,认真落实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会议和全省深入开展平安江苏创建活动工作会议精神,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增强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快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做好劳动保障系统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全面推进“平安江苏”创建活动。

  二、准确把握劳动保障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两个确保”继续巩固,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职工维权工作得到新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劳动保障领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在短期内不会根本改变。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社保基金的总体支撑能力还相当脆弱。大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退休人员反映养老金水平低。三是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难,在职和退休人员看病无保障。四是部分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不落实国家的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部分国有企业在“并轨”过程中无力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有关债务。六是部分企业拖欠和克扣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七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因生活困难而产生不满。

  导致劳动保障方面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客观上,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很大,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协调机制不健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不配套,加上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难免使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受到影响。在主观上,有的地方和部门没有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忽视了职工对改革的实际承受能力和正当利益要求;有的部门和干部工作方法不够周密细致,处理复杂问题的水平不高,不善于做面对面的群众工作;部分企业和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不按法律程序反映和解决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激化。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随着改革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进一步加速,劳动保障工作中还会出现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就业再就业的压力不会减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较长的过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难度增大,劳动保障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可能会增多,维护稳定工作面临任务。对此,各地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和客观的判断,绝不能有丝毫松懈。要以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把积极预防、发现和调处矛盾纠纷当作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保障领域的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方面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按照标本兼治、积极预防、超前防范、妥善调解的思路,全面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排查机制和调解机制,努力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第一、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注意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及演变过程,研究解决问题的规律和办法,提高调解矛盾纠纷的水平。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注意充分发挥部门内部有关单位特别是信访、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作用,明确调解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矛盾纠纷激化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进一步加大治本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解决影响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突出矛盾的统一,针对当前引发劳动保障方面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在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一是要坚持不懈地巩固两个确保,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认真研究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索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做好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同时要确保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三是要做好企业减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改制重组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制定方案,坚决从源头上消除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隐患。四是要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政策调整,在出台前应多方论证、广泛宣传,尽可能争取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和排查调处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重点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化解上来。坚持定期开展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改制重组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和苗头,要认真分析并制定防范预案,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定期分析掌握情况,实行动态监控。要加强与工会、企业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起部门之间快捷、通畅的信息交换机制。要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和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主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逐步将矛盾纠纷纳入依法处理的轨道。

  第四,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反映灵敏、指挥有力、协调有序的群体性事件调处机制,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调处预案,明确调处措施,规范调处程序,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调处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充分运用三方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要认真做好群体性事件统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第五,进一步加强督察督办工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调处矛盾纠纷,最根本的是要为职工群众解决问题,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也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满腔热情、脚踏实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要督促有关方面尽快落实法律政策;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抓紧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对确实无法解决或者要求不合理、不合法的,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不能激化矛盾。要督促有关基层单位和企业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把矛盾上交;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大督查督办的力度。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要求核查督办的事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报结。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6日 19:1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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