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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6日 19:09 | 作者: | 阅读641 次 | 字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2005]9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自2003年起,我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正式启动股份制改革工作。在改制过程中,建设银行与部分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中有少数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与建行发生了劳动争议,并诉至人民法院。为确保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的规定,现就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所规定的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纠纷,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出现的转业军人要求落实国家对转业军人政策的纠纷,属于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各级法院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因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加以区别,正确判断。对一般劳动争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6日 19:0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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