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机管 [2004]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围绕“内强基础,外树形象”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决定 2004年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考核工作以市为考核对象。通过考核工作的开展,促进全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在规范管理、业务经办、基础建设、勤政服务等方面再上新台阶。考核范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确定,主要考核养老保险费征收、历年养老保险费欠费回收、稽核、计算机系统建设和政务公开、优质服务五个方面的工作。
二、指标和要求
1、养老保险费全年征收率不低于95%。
2、历年养老保险欠费清欠率不低于30%。
3、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稽核人员,积极开展稽核工作,其中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不少于平均参保人数的40%,待遇领取情况稽核不少于年平均离退休人数的20%。
4、所有经办机构都应使用专用会计软件,实现会计电算化,规范使用经财政监制的专用征缴(拨付)凭证,使用计算机系统结算软件,完整的保存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
5、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考核办法
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考核计分实行自测和互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分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以综合得分进行排名,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给予表彰。
四、各地要重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对所属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可围绕上述考核的内容、工作目标作出具体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 2004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
附件: 200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考核指标与评分办法
二○○四年三月八日
200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考核指标与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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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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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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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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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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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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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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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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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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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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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不低于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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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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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 95%得30分,每超过全省平均收缴率1个百分点增加5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分);每低于全省平均收缴率1个百分点扣5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扣分)。所属县(市、区)如达不到95%的,按其数目扣减分值,1个县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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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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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养老保险欠费清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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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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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03年统计年报欠费额为基数当年清欠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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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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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 30%的得2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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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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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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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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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和兼职稽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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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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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专职和兼职稽核员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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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缴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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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当年平均参保人数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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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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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 4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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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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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稽核不少于当年平均离退休人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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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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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 2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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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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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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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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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专用会计软件
使用专用征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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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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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区)使用会计软件达不到 100%的,按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
使用专用征缴凭证的达不到 100%的,按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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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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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经办机构采用结算系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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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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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区)使用计算机系统结算的,每降低 10个百分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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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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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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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务公开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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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经办场所公开,认真接待来信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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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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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未公开的扣 2分; 未能认真处理来信来访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对省厅转办的信访未能按时处理并书面报告的一次扣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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