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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和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15:38 | 作者: | 阅读316 次 | 字体: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和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2003]4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狠抓落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但是,由于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和死亡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的管理工作,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保证我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健康有序地开展,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和死亡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正常对本地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通过中介机构开展资格认证外,还应定期组织人员到企业集中查验,并对重点对象和老弱病残等特殊人员采取上门认证。

三、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离退休和定期领取救济费人员户籍情况应予以协助,并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出具其户籍情况。

四、离退休人员和死亡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持本人“户籍证明”表式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证明其未注销户口。本人因住院或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到派出所办理的,由派出所在“户籍证明”上注明原因,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

五、建立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户籍情况第一手资料,为离退休人员生存调查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与卫生医疗、民政、殡葬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工作,及时维护人口信息数据,准确统计。

七、对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发观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员,可按照苏劳社险管[2001]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查实虚报、冒领养老金数额的多少给予奖励。

附:“户籍”表式(略)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3日 15:3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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