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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15:35 | 作者: | 阅读369 次 | 字体: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机管[2002]11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实际情况,自2003年1月份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申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至31日期间,到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年度缴费申报手续。

二、单位申报的年度缴费基数以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缴费年度内职工个人工资增长部分不纳入当年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内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增加部分,不纳入社保基金支付,按规定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后;由单位负责支付。

三、缴费年度内,如在职参保职工或离退休人数发生增减变化,该单位应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四、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度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的,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年缴费基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上年度的标准支付。

五、参保单位申报养老保险缴费手续时;在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的同时,应报送“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盘”。申报盘由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统一制发。

六、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确认,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按规定核准后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七、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在核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时,应查验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基数。如缴费基数低于档案工资标准的,应补缴其差额部份,并加收滞纳金。

八、养老保险基金结算仍以季度为结算期。每季度第二个月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对当期未能按时缴费的单位,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从下一结算期的首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离休干部享受的生活补贴,由参保单位每年12月份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补充结算手续。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3日 15:3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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