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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15:29 | 作者: | 阅读323 次 | 字体: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4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1]67号、苏财社[2001]107号)的精神,为做好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患病、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虽未终结,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完全自理,需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护理依赖等级的,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做好受理和组织鉴定工作,特事特办,及时鉴定。经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可从受理的次月起,按护理依赖程度等级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

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应按照原因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执行。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等五项。护理依赖等级分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

三、符合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可分别按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公布的适用年度的各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的标准按月发放护理费。在宁部、 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此次护理费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500元、400号和300元。

四、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也可参照离休干部申请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护理费标准。

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其它由原单位支付。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3日 15:2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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