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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15:25 | 作者: | 阅读229 次 | 字体: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对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

苏劳社险管[2001]10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财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堵塞基金流失的漏洞,根据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全省范围内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包括领取遗属补助对象)。

二、调查内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三、调查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1、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银行、邮局等养老金发放中介机构查验发放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退休证,也可采取电话询问和定期走访等形式,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存健康情况。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试行对离退休人员采取指纹鉴定的方式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2、对本省范围内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相关社会保险机构有责任接受委托进行协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协查制度。

3、对本省范围内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如有必要,社会保险机构可请居住地公安部门协助提供生存状况证明。

4、对本省境外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也可商请居住地公安部门提供生存状况证明,同时要积极争取离退休人员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和居委会等相关组织的支持与配合。

四、对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省政府139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要立即着手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与协查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定期向省劳动保障厅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附:江苏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协查表

二ΟΟ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3日 15:2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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