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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15:22 | 作者: | 阅读453 次 | 字体:
江苏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苏人险[1994]12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一九七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下同)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后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之和,下同)满15年以上的,参照国家和省对固定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执行。

二、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低于同等固定职工10个百分点的退休待遇执行。

三、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含综合补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四、对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的,其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40%按月发给。

五、合同制职工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补缴,在此以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作缴费年限。

六、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

七、按以上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原享受省规定的综合补贴可以继续享受。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3日 15:2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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