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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一司法解释是追索养老金的拦路虎
2006年11月11日 22:07 | 作者: | 阅读607 次 | 字体:

最高法院的一司法解释是追索养老金的拦路虎

http://www.acla.org.cn/forum/ 

我们是武汉市一企业的离退休职工,针对在领取养老金问题上与原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发生纠纷而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又不予受理的情况,说说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所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4号解释)的意见和要求。

14号解释的第1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所以规定只能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而不能对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制定该解释的参与人之一高法的韩延斌法官于2001年所发表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1卷)一文解释,主要是考虑:“因社会保险统筹的征缴和管理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缴费单位是各类企业单位和职工,并由税务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这属行政管理行为,由此发生的争议为行政诉讼,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详见韩一文相关内容)。认真研读高法的14号解释和韩的理解文,我们发现,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劳动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的争议,高法和韩文视而不见、有意回避,韩的理解文只是大谈什么征缴养老金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征缴和追索两个不同的阶段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完全不相同的,且两者都客观存在。韩的理解文所讲的是行政征收关系,它与劳动者追索养老金完全是两码事,韩法官所述的理由不能成为限制劳动者退休后向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依法应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统筹外一部分养老金的理由。我们的理由是:自1999年以来,全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除极少数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外,绝大多数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养老金的发放已逐步改为两块发放,即: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一块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一块养老金由企业发放,统筹项目外的一块养老金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都是劳动者在过去劳动岗位上履行劳动义务而应享有劳动报酬权利的后续体现,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侯,既然高法14号解释已明文规定,离退休人员向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追索养老金属劳动争议,那么将追索应由企业发放的统筹项目外的一块养老金而不认为是劳动争议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它阻碍了劳动者离退休后主张养老金权利的实现。例:武汉市两级法院均以汉阳钢厂是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故根据高法的14号解释的第1条第3项规定的反推理解,而驳回了两千余名离退休人员追索应由企业支付的统筹项目外被扣减的养老金的起诉。14号解释的第1条第3项规定发布后至今,已经有不少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有意不支付或减少支付统筹项目外的一块养老金,高法的该条司法解释已经成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将离退休人员追索养老金之诉拒之门外不予受理的挡箭牌,该现象己严重侵害了我们离退休老同志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强烈地要求:废止高法的14号解释的第1条第3项的规定,强烈要求将该条变更为:“因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依法应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养老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所以这样建议,是因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六条明文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文件也有如上相同的规定。任何权利须有救济,当以上法律规定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将受害者拒之救济大门之外,这完全是典型的助纣为虐的行为,恶法应当立即废止!

另外,鉴于现行养老金发放的渠道还包括社保机构支付的统筹项目内的一块养老金(含依国家政策规定养老金增加的部分),该支付行为属行政给付关系,当社保机构不支付或少支付养老金时,即离退休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依《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应有权向社保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但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7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我们认为该表述不够严谨,极易产生歧义,成为司法人员阻碍当事人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及程序解决纠纷的借口,建议修改为:“下列不属劳动争议的纠纷,依法应通过相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解决(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社会……。”

 weihc1949@163.com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11日 22:0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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