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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装出庭”的自由怎么又先给了贪官?
2006年11月07日 13:50 | 作者: | 阅读602 次 | 字体:

“着装出庭”的自由怎么又先给了贪官?

作者:杨涛 来源:红网

12月25日的《新京报》刊登了刘仁文的一篇题为《让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如何》描述了一个现象:最近,先是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出庭受审,接着又是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庭上的田凤山、韩桂芝均没有穿人们熟悉的黄色或灰色囚服,而是西装革履。他表示:“坦率地说,这让我感觉更好些,因为若是让他们穿着囚服出庭,不仅会增加他们本人的羞愧感,也会加重对他们亲人的打击。”

应当说,让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受审,是符合人化性司法的要求,当然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所以对于刘仁文教授的主张,我当然赞同。但是,当我看到“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又是出现在田凤山、韩桂芝等曾经为高官的贪官身上,“自由着装出庭受审”的人性化司法的意义在我眼中又大打折扣了,甚至有些受欺骗的感觉了。

贪官曾经为高官,他们在位的时候,地位之高、权势之大,普通公民根本无法相比;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鱼肉百姓,早已是民怨沸腾。贪官与百姓的地位不平等,使得人们更希望他们在案发后,在审判中能与其他平民被告一样也受到公正的审判,人们不希望他们在沦为阶下囚以后仍然受到特殊的待遇,对他们的审判网开一面。因此,以前曾经对待平民被告人的各种做法,只要不是违法的,人们当然希望加之于贪官身上,这当然包括穿囚衣出庭受审。

因此,司法机关在审判中推行人性化的做法当然很好,但是,我想不出有任何要从那些曾经为高官的贪官身上首先推行的理由。明智的司法机关反而应当避开为贪官提供特殊待遇的嫌疑,尽量避免从贪官身上首先推行“人性化”司法措施。公平、公正是司法的应有之义,这种公平、公正也当然包括程序上的平等对待,而推行所谓的“自由着装出庭受审”等等司法人性化措施,是对即有的惯例的改革,这种改革就是意味着对待现在的被告人与对待过去的被告人的不平等,尽管这种不平等可能是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但也应当从最不引起人们争议的平民被告人身上首先推行,而不是从贪官身上开始实行。如果司法机关不避此嫌疑,给人以在被告人也有三五九等之分的印象,进而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的形象,对司法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推行所谓的人性化司法难以抵消的。

在司法机关首先给贪官提供人性化司法措施的背后,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丝毫不避嫌的背后,可能就是打着“司法人性化”为贪官提供特殊待遇。法律早就规定了执行死刑可以采用“枪决”与“注射”两种形式,王怀忠、成克杰、李真、马向东、李玉书等近两、三年被判处死刑的大贪官,均是被执行注射死刑,但我们看到无论在他们之前还是在他们之后,也极少有平民罪犯用“注射” 执行死刑,因此,无论是以财力不足还是以“司法人性化”的幌子也掩饰不了为贪官提供特殊的待遇的真实意图。事实上,在我们的法学家为“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叫好的同时,我看到的仍然是大量的平民被告人身穿囚衣出庭。然而,如果连沦为阶下囚,甚至执行死刑上,曾经有过的官员身份可以作为与平民罪犯区分三五九等的标志,那么司法甚至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所以,推行司法人性化措施很好,但是,也应当从平民被告人或者罪犯身上首先推行。如果这些司法人性化措施总是首先从贪官身上推行或者甚至仅仅是在贪官身上推行,那么这样的司法人性化措施还是不要推行为好!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07日 13:5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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