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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矿大冀州案)
2006年11月07日 08:53 | 作者: | 阅读743 次 | 字体:

上 诉 状
上诉人:中国矿业大学,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电话:0516-83590319。
法定代表人:王悦汉,校长。
被上诉人:冀州市暖通空调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地址:河北省冀州市开发区开元路。负责人,杨新旗,清算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谭自沐,女,1967年9月12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农干校1-1-401室。
上诉人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6)云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裁定,由云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理由:上诉人诉两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之一谭自沐2002年4月1日起租赁孙玉成的徐州市城东大道北侧房屋经营,租赁期限至2006年2月28日,开办经营徐州凯隆工贸有限公司。其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号徐30803108,暂住地址云龙区农干校1-1-401室。因此云龙法院具有管辖权,不应当移送冀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中国矿业大学

2006年11月9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07日 08:5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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