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严禁”,还要“三令五申”?
作者:鹰笛 新闻来源:正义网
日前,某部门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本规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据12月14日《新华社》报道)
交通警察严禁索取财物等规范条款,让人觉得有些莫名其妙。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上述“严禁”都有严格的约束。特别是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即“严禁”的行为。如“贪污、腐化、行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都受到了禁止。
那么,针对交通警察提出的严禁索取财物等规范,不就是正确的废话?这使我想起一则旧闻,说是某校对男教师规定:不准强奸女学生。单看这个标题,就够让人捧腹了。不管强奸谁,总之是犯法了,更何况是女学生,未成年人?而针对交通警察的“严禁索取财物”等禁令,显然与“不准强奸女学生”的规定同样可笑,因为,这种所谓的“严禁”,是建立在“三令五申”的基础上。法律规定了“严禁”,为什么还要“三令五申”?
而过多过滥的“三令五申”,笔者认为是一些政府部门患上了禁令依赖症,这种表现特征其实是对法律上“严禁”规定的破坏。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法制建设,我们的法律体系虽仍有不足,但亦形成基本框架。只要这些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维持一个基本的稳定局面是绰绰有余的。可惜,法律被某些人当做稻草人,有关部门也没有依法管束自己的人员,等事出多了,群众意见大了,就发几条禁令,表明整治决心。
然而,如同“不准强奸女学生”一样,交通警察“严禁索取财物”的禁令实在是让人啼笑皆非。虽然, “严禁索取财物”可谓句句正确,但有没有意义?一点也没有。这样给人的感觉是交通警察是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没有约束性,只有再出台某些规定,才能对其行为进行规范,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律的不尊重。一般的县、乡镇行政部门患“禁令依赖症”,可以理解,但像这样国家一级的政府部门也把法律弃于路旁,乱发禁令,就真的让人感到困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