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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全攻略
2006年11月06日 09:17 | 作者: | 阅读918 次 | 字体:

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全攻略

作者:自由氧1978 提交日期:2005-4-24
1、财产保全的目的、必要性和负担、风险  
   (1)目的、必要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92、93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针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针对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财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案件。  
   而事实上,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并没有过于严格地去审查,因此,我们在陈述财保理由的时候,一般只要提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之类的理由就OK了,当然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也附带说一些被申请人出现了极可能转移财产的苗头等等。总之,形式上完整了,一般而言财保申请也不会被驳回。  
   其实,我们有时候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诉前财产保全,并非都是因为“便于执行”或者“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这个单一的原因,却是因为案件策划上要对被申请人形成一定的压力而为的。  
   总的来说,如果充分考虑了下面所说的负担、风险等因素,那么,我认为,财产保全还是必要的,能做则做。  
   (2)负担、风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负担在于:财产保全不是免费的,申请人必须缴纳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在于:A)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B)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除“便于执行”或“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之外的财保目的就无法实现了(譬如,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进行保全的压力就无法体现了)。  
   2、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与起诉状格式也差不多,主要几个元素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查封、冻结、扣押什么东西),申请理由等等,这里就不把格式专门贴出了。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要考虑自己的“申请费承受能力”,在能力范围内选择财产保全的范围(标的),选定之后,在申请书的“申请事项”方面,一般都要附带写一句“以×××元为限”,这样才不会令法院在实际操作时导致超标的查封的情况出现。  
   就受理而言,财产保全是由立案庭操作还是业务庭操作或是执行局操作,各地法院似乎各不相同。譬如就我们操作过的案例而言,诉前财产保全就是由立案庭或者执行局来操作的,而诉讼保全一般由业务庭操作(也有统归立案庭操作的),具体……向法院咨询吧。于是在案件策划的时候,律师就要考虑,哪个操作主体的保全力度更强一些?或者,由哪个操作主体来采取保全措施会得到更多的支持?由此判断,决定是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诉前财产保全是一定要提供担保的了;  
   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法院一般都会要求提供担保。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担保,一般的,是要求提供实物形式的担保或者现金担保。但就操作过的案例而言,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只要提供一个担保函表明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意思即可。以实物提供担保的,须自行对实物委托评估。  
   《担保函》的制作很简单,“××法院:本人(本公司)愿以本人(本公司)名下的位于……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等(标明证号等)(×年×月×日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为……诉……一案原告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人(本公司)承诺,如因上述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本人愿以上述担保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担保!”即可。当然,《担保函》还要附上担保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人如系自然人,提交带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担保的财产的各项权证(房产证、土地证等等)及(最重要的——)评估报告。  
   法院对申请人或申请人以外的他人提供的担保,以司法途径进行类似查封的登记。  
   4、财产保全的其它值得注意的问题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也就是说,执行程序开始时,财产保全的效力就终止了。但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财产保全措施是有时间期限的,以前由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而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明确规定。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要注意“续封”的问题,续封的申请要在前一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而且要尽量提早,因为法院也被限定要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向登记机关办理续封的手续。而第29条第二款规定“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作者:自由氧1978 回复日期:2005-4-25 20:52:20 
  TO:xyj91  
  请注意,说的是“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果查封期限是半年,那么续封就是3个月,跟几次续封没有关系,我是这么理解的。  
  TO:飞花落入  
  如果对方没多少资产可供保全,那还保全什么呀?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是申请人要提供给法院的,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等,这些去查查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没办法了啊。在这种情况下你更要注意了,更要考虑一下即使诉讼胜利了,你还能执行到对方的什么东西?甚至你还要赔上你预缴的诉讼费。白搭~~  
  TO 清风吹  
  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的申请,就和接到其他的申请一样,必须进行合议,合议当然可以作出实施财保或者驳回申请两种裁定,但不论哪种结果,合议的过程和裁定都是必须的。于是:1、如果法院驳回申请,那么必然要在裁定中讲到理由,否则这个裁定就是可以异议的;2、如果你害怕法院连合议和裁定都不做,你又必须做这个财产保全,那么教你一招:用特快专递的形式给法院寄财保申请(通过EMS系统查询取得签收回执并保留),事后如果法院没有合议或没有裁定,那么你可以以任何可能的形式反映情况或提出你的异议!甚至如果案件已经审结,你可以通过阅卷(法院卷宗全卷复印盖骑缝章,要求档案室注明是全卷)的形式固定证据说明法院根本没有依法办事。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06日 09:1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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