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制定《全省法院刑事审判条线“十不准”》
加入时间:2006-10-20
本网讯:为切实加强全省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规范化建设和全省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刑事审判队伍管理,树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和《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结合全省法院刑事审判条线工作实际,省高院制定了《全省法院刑事审判条线“十不准”》。
“十不准”规定:不准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以案谋私;不准伪造证据或者隐瞒案件事实;不准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滥用刑罚;不准罪刑擅断;不准说情打招呼;不准泄露审判秘密;不准违反回避规定;不准随意延长或者变相延长羁押期限和审理期限;不准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进行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正当交往;不准参与和法官形象不符、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诫免谈话;情节较重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