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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优秀企业家沦为无业游民
2006年10月26日 10:00 | 作者: | 阅读634 次 | 字体:

江都优秀企业家沦为无业游民

2004年05月01日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肖军


   江苏扬州大运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邓仲明,先后多次被扬州市委、市政府授予明星企业家、扬州市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5年前,因单位适用处罚条例的错误,他被厂里除名,由一名事业单位的干部变为了无业游民。5年来,邓仲明为讨回公道,四处奔波均无结果。昨天,记者专赴扬州江都市对邓仲明被开除一事进行调查。

  莫名被除名 交涉无结果

  昨天上午,记者在扬州江都市找到邓仲明,邓仲明的身体有些虚弱,他告诉记者,由于单位错误的除名决定,给他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他自1983年起先后在扬州大运集团所属的江都蜜乳厂和扬州西马克食品公司担任厂长和董事长职务,在他任职的十多年里,蜜乳厂每年上缴大运集团的管理费约50万元左右,年税利达到500万元左右,固定资产发展到3000万元,后来邓仲明又担任了大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由于工作表现出色,邓仲明先后被扬州市委、市政府多次表彰。

  然而,扬州大运集团却于1998年12月19日作出“关于将邓仲明同志予以除名的决定,鉴于邓仲明同志从1997年4月自动离职至今,经市政府和总公司有关领导批评帮助无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经党总支扩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将邓仲明予以除名”。邓仲明对记者说,单位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1997年4月,他还为单位追回贷款20多万元,还陪同有关领导三赴徐州联系工作,同年8月他还以西马克董事长的身份召开会议,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邓仲明气愤地称:单位对他除名依据条例适用是错误的,大运集团是事业单位,他是事业单位的干部,副总经理是江都市委组织部任命的,即使单位要对他进行处理,也该按人事部有关对事业单位干部处罚条例执行,而不应该按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邓仲明无奈地告诉记者,人事部对干部处罚条例中没有除名一说,只有辞退。单位依据劳动部门出台的奖惩条例,让他失去了公职成为无业游民,实在可悲。这5年多时间,他无数次找到单位交涉,也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收回错误的除名决定,恢复公职。奔波了这么多年来,邓自感已很厌倦了,有时也想到了自杀。

  明知有问题 指出也枉然

  江都市人事局科技人才管理科周科长称:扬州大运集团是事业单位,邓仲明是事业单位干部。他们看到大运集团作出对邓仲明除名决定时就觉得有问题,当时,他们找到该集团人事部门,指出了依据条例有误。

  决定有错误 有望得纠正

  记者又驱车来到大运集团,该集团办公室江主任得知记者来意后称:他对邓仲明一事不清楚,要请示集团乔书记。不一会儿,江主任请示完乔书记后对记者解释说:他们大运集团是企业单位,对邓仲明作出的开除决定没有错。当记者拿出江都市委1997年149号关于扬州大运集团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市委已明确认定该集团为事业单位时,江主任说,既然单位作出决定,是不会改变的,邓仲明如果不服,让他去告好了。

  记者在对邓仲明除名一事调查过程中,发现让人颇为费解的事。扬州大运集团1998年12月19日将邓仲明除名,然而1999年,江都市委组织部又下发了免去邓仲明大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文件。

  江都市委组织部干部科魏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时,组织部下发免职文件前,知道邓仲明已被单位开除,大运集团在对邓仲明的处理上确实不规范,适用的处罚条例是错误的,邓仲明是市委组织部任命的干部,下达免职文件是为了完善组织程序。

  魏科长表示:在邓仲明的处理上,大运集团作出的开除决定是错误,组织部门将尽量与大运集团沟通,恢复邓仲明的公职问题不大。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大运集团对邓仲明作出的开除决定是无效的。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26日 10: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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