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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册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2006年10月26日 09:58 | 作者: | 阅读658 次 | 字体:

“另册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另册人”是1964年毕业分配到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朮人员。在中科院电子学研究所工作了三十一年,其间以“题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的身份完成的科研项目中,有两项获得了中科院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获得了中科院电子学研究所科技成果特等奖。这是六十年代的老大学生八十年代的学科带头人九十年代被打入“另册”,21世纪无人问津的人!如果是企业职工,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纠纷,可以到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去维权,而且他们还有工会娘家来作主。如果是事业单位的人事干部,属于人事争议的纠纷,可以到人事局的人事仲裁去解决。最终还可以由上级单位出面解决。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劳动局不管,人事局不管,法院更不直接管。他们就如同打入了冷宫一样,进入了“另册”被冷冻了起来。不知道法律的光环什么时候可以关照他们。

大学毕业至今41年的魏先生,于1994年7月25日 收到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的离岗通知书,让其“回家休息”,工资减额发到1994年底。以后就再没发过工资。魏先生从此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先是与单位交涉,东推西躲,没人正面答复。去申诉,因为用人单位属于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劳动仲裁一直不受理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北京市人事局的人事仲裁部门不受理在京中央机关的人事争议。魏先生长期处于告状无门的状态。从19994年到现在,足足十年有余的时间,魏先生所谓一名新中国的知识分子、科技干部,变成了还不如失业人员的“准失业人员”。他失业了,但是失业办没他的名字,他不能得到失业救济金,虽然他也缴纳了失业保险。因为档案没转到街道,街道不会管他。据说中央机关的档案是不转街道的,因此,他也不能去再就业。因为没有失业证和求知证。尽是偶尔可以干一点什么,也是“黑打工”。没有档案,没有社会保险关系,正规单位无法接收。直到2004年底, 魏先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要求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才被告知已经于1995年2月被除名。可是没有除名的送达手续和书面通知。

“除名”是劳动法领域的专有名词,是专门针对“旷工”而言的。但是魏先生却是连“迟到”都不曾经有过的人,何谓“旷工”?好容易盼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张了。魏先生于2005年4月15日进行了申诉,在申诉审理质证过程中,才得知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在魏先生正常上班期间、没任何缺勤、没任何迟到早退的情况,被“除名”了。未送达给本人。2005年4月,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了,却把档案转入中科院人才交流中心。也未通知魏先生。本律师认为,在法律适用上,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应该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事实上没有旷工除名的依据;在程序上没有依法送达。

当劳动者被扣发工资、剥夺工作权力,违法除名,不予办理退休手续。严重侵犯合法权利的时候,谁来维护他的权益?魏先生十年来没放弃过追索,曾找过人民法院,北京市人事仲裁、劳动仲裁。被告知不属于受案范围, 不属于市属人事仲裁、劳动法调整范围。中国科学院监察局、人事局对原告的申诉一直就没有给过答复。好容易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了案。

 半年以后 2005年10月21日得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裁字(2005)14号裁定书》,结论是“案由为除名、不属于受案范围”。那么当初为什么要立案呢?审了半年才说不属于受案范围,那么应该由谁受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文件规定,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魏先生不服仲裁,起诉到海淀法院,原告读起诉书,被告说答辩意见,法官一句话没说,只听一声锤响,“休庭”!整个庭审也就十分钟,没容一声的质证和辩解,法官没再说一个字!今天受到的裁决仍然如出一辙“不属于受理范围”!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至今60多岁,工作30余年的科技人员的申诉权利在哪里?控告权如何行使?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魏先生的平等权利哪里去了?为什么进入“另册”?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魏先生被剥夺了十年的劳动权、就业权、老有所养权,统统被剥夺了,就因为他是“另册”的吗?谁制造的“另册”?“另册”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马国华律师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01-86932722信箱:maguohua001@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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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26日 09:5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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