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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6年10月24日 18:33 | 作者: | 阅读835 次 | 字体: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委老干部局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7-01

苏财行[96]110号 (有效)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后,由于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原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已显偏低。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经研究,现将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户口在城镇的:凡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2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标准工资额在3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生活费,超过3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离休干部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凡离休干部生前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总额,或以此为基数计发的离休费总额。如死者生前原工资相对较低,其遗属生活补助费总额则不宜以其原工资总额为限,可以不超过本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的家庭生活费收入总额为限。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中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等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原省财政厅苏财行(95)93号“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有关离休干部补助标准的部分废止。

五、本通知所述各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休干部的遗属在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六、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省劳动厅苏劳险[1995]7号文件执行后,如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足。

八、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24日 18:3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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