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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二页
2006年10月22日 13:33 | 作者: | 阅读1946 次 | 字体: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IIIV

IV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

1.0L

0.9L

0.8L